保险营销员职业礼仪.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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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职业礼仪

保险代理人(营销员)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对保险公司: 公司核保第一关(第一手资料的掌握者)。 公司信誉受损。 对客户: 直接代表保险公司的行为。 客户利益受损。 对自身: 引发客户不满,被客户投诉; 被所代理的公司追究责任; 情节恶劣者,被解除代理合同;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业诚信系统中留下不良记录; …… 四、正确解释和说明保险产品的相关专业术语 退保 现金价值 犹豫期 健康险等待期 客户来电投诉称:营销员赵某向其介绍了某理财(分红型)保险,投保时营销员称此保险与银行存款差不多,保险公司每年分红率高达15%,可以随时支取,全额退本还息。而且每3年可领取5000元生存金;每份最低保额10万元。后来客户发现营销员介绍与条款不符,遂投诉要求公司核实处理。 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 浙江省营销员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 * 浙江省营销员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 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 主顾开拓 售后服务 促成 说明 接触 接触前准备 电话约访 递送保单 每个环节都渗透保险礼仪 保险营销员职业礼仪 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销售行为规范 市场开拓中的销售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 第五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五十八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关于施救费用 保险合同 第一百零六条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保险经营规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保险代理人与经纪人的区别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交强险的赔偿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体现“限额内完全赔偿”原则,实际上是“无过错责任”效果。 【案例】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合同 不管是客户还是营销员的不如实告知,首要的影响是合同效力问题:(尤其是故意不履行该项责任)合同无效(或)部分效力受限,导致该有的权益受影响,违背订立合同的初始意愿,使得客户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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