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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借统贷税前扣除相关问题的探讨
关于统借统贷税前扣除相关问题的探讨
摘要:
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有效防范资金管理的风险,让实业公司将主要精力用于抓好生产经营,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大型集团公司一般都实行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和资金余额的集中管控,建立内部的资金有偿使用制度和利息考核的公平制度,推动“集团公司统一融资,所属企业申请使用”(以下简称“统借统贷”)的资金管理模式。这也是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公司资金管理的发展趋势。
在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前,大型企业集团公司统借统贷资金利息,不高于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份,按照税法规定,集团公司收取的利息不缴纳营业税,成员公司的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在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以后,大型企业集团成员公司发生统借统贷资金利息,根据《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税前扣除,集团公司收取的不高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利息不缴纳营业税。
以上观点是否正确,请大家讨论。
统借统贷是指公司集团化经营战略的步伐,不断提高集团公司信贷资金管理水平,实施集团公司统一,所属企业申请使用的资金管理模式,以改变原实行的集团担保,各自贷款模式带来的种种弊端,即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按一定的程序申请使用,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将利息支付给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与金融机构结算。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集团担保,各自贷款模式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号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号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征税问题 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以上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关于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代委托人收讫贷款利息的当天。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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