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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江苏省三星级高中校本培训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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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使用)
第一部分 教育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一)国家教育重要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教育内容)
第七条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继承传统)
第三十二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权利义务)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尊重教师)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聘任培训)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共八章六十三条)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教育思想)
第五条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保证质量)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不分重点)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不谋私利)
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权利义务)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尊重学生)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工作要求)
第三十五条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质量要求)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德育为先)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扶贫帮困)
??第五十六条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谋私处分)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失学追究)
第六十一条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不收杂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共九章四十三条)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教师职责)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教师义务)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关心学生)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教育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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