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毒品罪.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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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一)概念与构成特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 1.客体: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其中,走私毒品的行为还侵犯了国家进出口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 (1)行为对象必须是毒品。 (2)行为方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3.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本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不论毒品的数量多少,一律构成犯罪。 2.走私毒品罪与走私罪的界限 3.本罪中的贩卖假毒品的行为与诈骗罪的界限。 4.本罪的共犯。 5.毒品数量的计算 根据刑法第347条第7款的规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而未经处理的,其毒品数量应以累计计算。 又根据刑法第357条第2款的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三)本罪的处罚 1.本罪的法定刑分为三个档次: (1)根据刑法第347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根据刑法第347条第3款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根据刑法第347条第4款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从重处罚的情节: (1)根据刑法第347条第6款之规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2)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3)根据刑法第349条第2款的 规定,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且事先通谋的,依照本罪从重处罚。 3.根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实行双罚制。 4.根据刑法第350条第2款的规定,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制毒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单位亦同。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 (一)概念与构成特征: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违法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1.客体:国家的毒品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 (二)本罪的认定 1.本罪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区别。 (1)客观表现不同; (2)成立犯罪的标准不同。一为数额犯;一为行为犯。 2.持有假毒品行为的认定。以本罪未遂处理。 (三)本罪的处罚 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的犯罪分子而包庇的行为。 犯本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四、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是指明知是毒品或毒赃,而加以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 犯本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五、走私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行为。 本罪与走私毒品罪的区别。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犯罪对象不同。 六、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的行为。 七、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原植物种植管理法规,私自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与制造毒品罪的界限。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八、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是指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数量较大的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行为。 九、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以引诱、教唆、欺骗的手段,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十、强迫他人吸毒罪:是指违背他 人意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十一、容留他人吸毒罪: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十二、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 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 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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