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指南印稿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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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印稿修订

申报办理设立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一、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二、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3份。 《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2份。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三)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七)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八)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九)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十)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 1.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3.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六)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如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六、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提出设立税务登记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涉及与原件核对的,在复印件注明的“与原件相符”处签章,并收回原件; (二)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受理,未提出资料补正或相关资料存在疑点的,当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三)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受理,提出资料补正或重新填报的,当场可以改正的,当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当场不能改正的,按规定进行补正或填报。 (四)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受理,提出相关资料存在疑点的,即时取得《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 (五)在承诺的时限内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七、后续提示 (一)纳税人在办理了税务登记后,应当在经营场所或办公场所悬挂。 (二)可以在开设银行账户、办理停歇业、领购发票、申请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证明等涉税事项中使用; (三)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办理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四)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定期验证和换证。 (六)税务登记证件不得涂改、损毁、伪造、买卖; (七)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未按照规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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