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处理有关法律问题讲座(医生)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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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医疗损害赔偿分述------以侵权责任法为核心 主要内容评述 未尽事宜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面临的挑战及其应对 《侵权责任法》有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处理规定的评述 一、特征: 结束两个双轨制的局面: 案由双轨制:统一为医疗损害责任 赔偿双轨制:项目及计算 责任鉴定双轨制仍存:医疗事故鉴定 司法鉴定 类型化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分为三种基本类型: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把握医患双方的利益均衡: 从实际上的过错推定回归过错责任 第54条 2、举证责任实现大体均衡 从举证责任倒置到谁主张谁举证 特殊规定: 推定医方有过错的情形:第58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程度的判断?电子病历的挑战 案例:见习医师独立行医,患者受损害,责任谁担? 2009年9月18日,莫某不慎跌伤左前臂,随后被送至富川县某医院,并由不具备医师资格和执业资格的首诊门诊见习医生徐东为其诊治,诊断为“左尺桡骨骨折”,并为其做了“左尺桡骨骨折”手法复位夹板外固定手术,复查X线,只建议三天后复查,没有交代“不适随诊”处理。同月21日,莫某复诊,检查“左手肿胀明显,见水泡形成,左手活动受限,肢端血运尚可,左前臂夹板无松脱,松紧适合”,建议“加强功能锻炼,注意肢端血运,3天后复诊,不适随诊”等,同月24日到该院复诊时,徐东未予以处置;当天莫某被送到贺州市广济医院,经医师检查见:左手明显肿胀、呈爪形,手指不能运动,感觉丧失,松开夹板,前臂皮肤起水泡,夹板压迫处皮肤呈暗红色。左前臂DR片示:左尺桡骨远段骨折,对线欠佳。诊断为“左尺桡骨骨折、前臂肌肉神经缺血性损伤?” 经司法鉴定,认为医方诊疗存在过错并错过最佳治疗时机,造成骨筋膜室综合症,造成莫某左前臂肌肉明显萎缩、左手指畸形、腕关节以下运动功能完全丧失的严重伤残后果。 3. 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侵权责任法》有关医疗损害赔偿的基本内容解读 1、知情同意 2、治疗特权与患者知情同意 3、过错衡量标准----医疗水准 4、医疗产品质量瑕疵责任 5、免责事由 6、病例资料妥善保管义务 7、隐私权保护义务 8、合理检查义务 案例:医院变更手术方式,是否涉嫌侵权 2011年4月18日,患者李桂珍因“双耳流脓伴听力下降30年,加重1月”,到重庆主城某医院治疗。4月20日,李桂珍在医院提供的慢性化脓性中耳炎手术知情同意书和医患沟通记录上签名。2011年4月21日,李桂珍在全麻下行左耳鼓式探查术,术中发现患者自身情况不宜适用原定手术方式,医院决定改行左耳乳突根治手术。术后李桂珍左侧嘴角歪斜。李桂珍于2011年4月27日出院,用去医疗费共计2.3万余元。 法院认为,根据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函》以及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的有关鉴定人员出庭接受双方当事人质询的有关情况,足以认定医院对李桂珍的病情并不存在误诊。但在手术过程中因手术方式的变更可能造成的损害,医院并未对李桂珍的家属尽到充分告知的义务,侵犯了其知情权和决定权,让其承担了医疗风险,该行为存在过错。医院的过错行为与李桂珍目前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是导致其损害后果的间接因素。考虑到医院对李桂珍行左耳乳突根治术,符合手术目的,且医院的过错行为系间接因素,赔偿数额不宜过高。 具体法条分析: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第55条 (违反告知义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务人员告知义务: 患者为被告知对象 一般情况下的告知 特殊情况的告知 不便告知的情况的处理 生命危急情况的告知(第56条) 告知形式及具体要求 书面形式 要求: 说明的程度:明白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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