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备案提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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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备案提要

单证备案提要 一、出口企业实行单证备案管理制度,备案的单证有: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明细单; 3、出口货物装货单(如符合文件规定含义,可不需要海关签章);  4、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上述备案单证,主要是按〈合同法〉要求或出口贸易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单证。考虑到有些企业备案单证名称可能与上述规定名称不尽一致,因此,各企业可根据国税发[2005]199号文件附件描述的有关备案单证的含义、功能、作用等,提供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单证作为备案单证,但出口企业在进行首次单证备案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理由并提供有关单证的样式。 二、出口企业应在申报货物退(免)税单证后15天内,将上述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上报退税机关。 三、备案单证应是原件,如无法备案原件,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四、备案单证中应注意的问题:1、备案单证所列购进、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单价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资料的内容是否一致。 2、备案单证开具的时间、货物流转的程序是否合理。3、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的内容是否一致。 平湖国税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 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浙国税进〔2005〕33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出口退(免)税管理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5天内”,是指出口企业在退(免)税单证申报后的15天内。 三、本《通知》所指执行时间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 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99号 ?   为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详见附件1。   (二)出口货物明细单; (三)出口货物装货单;   (四)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二、备案要求   (一)备案可采取两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见附件2)。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必须采取第一种方式备案单证: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1年的;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对于第一条所述购销合同,属于一笔购销合同项下多次出口的货物,可在第一次出口货物时予以备案,其余出口的可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中注明第一次购销合同备案的地点。(三)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5年。   四、对于出口企业有本通知第二条第二种方式中所述六种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要求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提供备案单证。对备案单证,税务机关应着重核对以下内容:   (一)备案单证所列购进、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单价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资料的内容是否一致。如,是否存在修改出口货物运输单据的问题。   (二)备案单证开具的时间、货物流转的程序是否合理。如,是否存在购销合同签定时间与货物运输、报关时间顺序不一致等。   (三)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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