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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中之诚实信用原则研究法学论文
商法中之诚实信用原则研究法学论文[摘 要]作为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无论在起源还是在发展上都与人类的交易行为有着密切联系。本文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以善意真诚、守信不欺、公平合理为内容的强制性法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经济基础、历史发展、学术研究趋势都表明它是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中之诚实信用原则与民法中之诚实信用原则在调整对象、基础、内容等方面有着显然的区别。此外,本文也对商法中之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从直接和终极两个方面作了较为深入的探讨。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商法中之诚实信用原则商法中之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中的道德准则,以其为内容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最基本的法律原则之一,这一原则不仅能够指导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又为法官自由裁量提供了机会,并且承担着私法领域中法律关系“稳定器”的作用,是故学者称之为“帝王条款”,(注:参见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8页。)意即诚实信用原则是最高法律原则,君临法域。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
我国学者研究诚信原则的本质,自台湾史尚宽先生始,已形成洋洋宏论,然由于事物具有多面性,各学者从不同角度观察,得出不同结论,主要有以下四种:
1.伦理道德说。此说认为诚信原则本质上在于使人们在交易中得到道德的保障,因而诚信原则本质上便是一种交易道德。(注: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1页。)邓伯格(Dernburg)和恩德曼(Endmann)持此观点。马尼克(Manik)所谓道德之理想、胡伯尔(E.Huber)所谓法律伦理,皆属此派。即便时至今日,诚信原则本质伦理道德说仍不乏拥戴者。
2.利益平衡器说。此说认为诚信原则之本质在于平衡利益。施奈德(Schneider)将诚信原则作为当事人双方利益之公平较量,艾格尔(Egger)以诚信原则为公正估量双方当事人之利益,以谋求利益之谐和应属此类。史尚宽先生以为上述二人将利益平衡限于当事人双方,似嫌不足,社会公众利益也应考虑在内。(注: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1页。)史先生虽将利益平衡的范围扩大,但其学说仍坚持诚信原则的本质是利益平衡器。
3.立法者意志说。徐国栋教授持此说,主张“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注:参见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8-79页。)此定义蕴有利益平衡之意,但“利益平衡”仅为“立法者意志”之定语,供修饰“立法者意志”之用,其本质应为立法者意志。
4.混合说。郑强博士持此学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由三个层面构成。第一,道德心理层面。诚信原则是一定社会的综合社会条件所决定的关于善意真诚、守信不欺、公平合理的一般道德心理;第二,法律规范层面。诚信原则是一项以道德为内核而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行为规范;第三,客观事实层面。诚信原则是合同当事人及司法者以该原则为依据所为的一切行为。(注:参见郑强:《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4-15页。)
伦理道德说把诚信原则的本质归结为法律伦理,注意到诚信原则其实源于伦理,这是正确的,然而,正如梁慧星教授所言:“诚信原则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注:参见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1995年版,第305页。)尽管包括有伦理内容,但该原则早已从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原则。这种学说的不当之处在于其混淆了诚实信用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诚实信用,无可争议地是一种伦理道德,作为诚实信用原则却是一种法律原则。伦理道德与法律原则之间,在产生、形式、适用效果诸多方面大异其趣,此中区别,不可不辩。
利益平衡器说其实是将诚信原则的功能作为其本质,然而本质与功能毕竟是两码事,不可混谈。并且,就平衡利益而言,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均有此机能,何以独将平衡利益作为诚信原则的本质?又诚信原则尚有省减交易费用、指导当事人法律行为等功能,何以不将此等功能归为诚信原则之本质?
立法者意志说业已为学者指出不足。诚实信用原则不过是产生于社会关系中的某种必然要求的立法体现,立法者不过是遵从这种客观的必然要求而将其形之于法律罢了,如此,也就不可能存在纯然为立法者意志的东西。而且,自社会学与法学的角度视之,诚实信用原则不过是法律行为当事人以及法官遵从某些要求所为的一系列行为,这就与“立法者意志”相去更加遥远。(注:参见郑强:《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7页。)
混合说似乎是诚实信用原则本质最为合理的诠释,它指出诚信原则的内容是与其他道德相区别的“善意诚实、守信不欺、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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