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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学院学生手册补充本
嘉兴学院学生手册补充本
学生处 编 二00六年八月
教务处
目 录
关于《嘉兴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教务处【2005】43号)
嘉兴学院学生考试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嘉院教字【2006】3号)
嘉兴学院考场规则(教务处【2006】15号)
嘉兴学院课程选修管理办法(教务处【2006】31号)
嘉兴学院公共选修课课程管理办法(暂行)(嘉院教字【2004】6号)
嘉兴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嘉院教字【2005】13号)
嘉兴学院学生学科竞赛实施细则(教务处【2006】第30号)
嘉兴学院大学生研究训练(SRT)计划实施细则(嘉院教字【2006】8号)
嘉兴学院综合强化班管理办法(嘉院教字【2006】10号)
嘉兴学院教室使用管理办法(教务处【2006】18号)
嘉兴学院教室文明守则(教务处【2006】19号)
嘉兴学院校园秩序综合治理管理规定(嘉院保字【2006】2号)
嘉兴学院校园治安管理规定(嘉院保字【2006】3号)
嘉兴学院学生公寓(宿舍)安全管理规定(嘉院保字【2006】7号)
嘉兴学院贫困家庭学生确认办法(嘉院学字【2006】16号)
嘉兴学院国家助学奖学金、省政府助学奖学金实施办法(嘉院学字【2006】17号)
嘉兴学院学生医疗管理办法(嘉院财字【2006】4号)
关于《嘉兴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教务处【2005】第43号)
为了适应学分制收费改革的要求,根据嘉院财字[2005]3号文件精神,对《嘉兴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1、自2005-2006学年第一学期开始,开课计划内的理论课程(不含重修课程、公共选修课),其期末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可参加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应重修。
2、补考成绩的评定不参考平时成绩,考核成绩在D-级及其以上者以D-级记载,考核成绩在60分及其以上者以60分记载。
3、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始初进行。
嘉兴学院学生考试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
(嘉院教字[2006]3号)
为加强考试工作的管理,规范考场秩序,严肃考试纪律,树立优良考风和学风,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嘉兴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嘉兴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
在各类考试(含考查、测验)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违反考试纪律:
1.考试证件不齐或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入场考试者;
2.未按规定位置就座或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与指导,扰乱考试秩序者;
3.未按规定位置存放书包、书籍等物品者;
4.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借用他人的文具,或在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籍、笔记本、文具等物品者;
5.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6.考试结束后未按要求及时交卷或擅自将试卷带出考场者;
7.交卷后未按要求及时离场或在考场附近大肆喧哗且不听劝阻者;
8.经认定的其他违反考场纪律者。
第二条 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
根据作弊性质和影响的程度,将考试作弊分为一般作弊和严重作弊两类。
(一)一般作弊行为的认定
在各类考试(含考查、测验)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一般作弊:
1.偷看各种资料者;
2.夹带任何与考试科目有关的材料者;
3.考试中偷看、抄袭别人试卷者;
4.考试中交换试卷、传递纸条、互对答案等作弊的双方;
5.以任何方式传递考试信息或为他人作弊提供方便者;
6.参与团伙作弊者;
7.以各种借口在考试过程中离开考场并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有关内容者;
8.携带手机、传呼机等通讯设备或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文具进入考场,并未按规定上交者;
9.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及以上答卷答案雷同的;
10.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二)严重作弊行为的认定
在各类考试(含考查、测验)中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严重作弊:
1.由他人为其代考或代他人参加考试者;
2.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者;
3.在校学习期间第二次作弊者;
4.团体作弊的组织者或主谋者;
5.偷窃考卷或为偷窃考卷提供方便者;
6.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严重作弊行为者。
第三条 考试违纪的处理
对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学生,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者,给予重修机会。
第四条 一般作弊行为的处理
对构成一般作弊行为的学生,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对教育表现较好者,经本人书面申请,学校审批后,在毕业前给予一次重修机会。
第五条 严重作弊行为的处理
对构成严重作弊行为的学生,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1.多次违反考场纪律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考试作弊行为拒不承认,态度恶劣,经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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