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 第四编 贸易纠纷与贸易争端的解决.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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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 第四编 贸易纠纷与贸易争端的解决

国际贸易法 第四编 贸易纠纷与贸易争端的解决 第十六章 国际贸易纠纷的解决 第一节 国际贸易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国际贸易纠纷的解决方法 国际贸易纠纷:是指贸易交往中当事人之间基于合同或侵权等的纠纷。 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已经形成了各种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办法,其中主要有协商和解、调解、诉讼和仲裁等。其中,仲裁是解决争议的主要途径。 协商和解 争议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自行进行磋商或谈判,在互谅互让基础上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 协商和解解决争议,具有当事人自愿自觉遵守所达成的协议,程序简便,形式灵活,节省时间和费用以及有利于以后继续贸易合作等优点。各国法律都规定双方当事人应首先通过协商和解办法解决争议。 协商和解解决争议也可能发生难以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很有可能一方不遵守和解协议的情况。 调解 调解:在第三人介入下,通过第三人劝说,使争议双方在自愿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 根据第三人身份不同可分为民间调解、仲裁调解和法庭调解,但仲裁调解属于仲裁解决方式,法庭调解属于诉讼解决方式,此处的调解主要是指民间调解。 民间调解是指在仲裁机构、法院或者国家机关以外的第三者主持进行的调解,调解人可以是组织或个人。 调解人一般是具有解决国际贸易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而且能够坚持公平原则,容易获得当事人的信任,消除当事人之间的误解和隔阂。 诉讼 诉讼是当事人通过法院来解决纠纷的途径。 国际民事诉讼:由一个国家的法院主持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人参加的,为解决国际商事案件纠纷所进行的全部活动。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居于主导地位,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是解决案件的主持者和裁判者。 我国法院受理案件的前提条件 当事人之间无各种形式的仲裁协议; 正式向我国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并正式递交了起诉书; 属于我国法院管辖; 符合我国法院的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特别管辖的要求。 当事人选择在我国诉讼时,应遵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的,应当按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未经我国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在我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国际商事仲裁 仲裁也称公断,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给仲裁员者,由仲裁员断定双方的争议并作处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 仲裁员:通常属于当事人争议领域的专家、权威人士。仲裁员在仲裁时应遵守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规则:规定如何进行仲裁的程序和做法,其中包括如何提出仲裁申请、如何进行答辩、如何指定仲裁员、怎样进行仲裁审理、如何作出仲裁裁决以及裁决的效力等内容。仲裁规则的作用主要是为当事人和仲裁员提供一套进行仲裁的行动准则,以便在仲裁时有所遵循。 国际货物贸易当事人之间纠纷,如果提交仲裁,则属于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贸易纠纷最重要的途径,具有如下特点: 当事人自主性较大,对仲裁方式的选择、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 员、仲裁程序、仲裁所适用的法律等,当事人都可以自由作出决定; 程序灵活、迅速及时,收费较低; 具有必要的强制性,这体现在仲裁协议的强制性、仲裁裁决的强制性; 有利于保持当事人间的关系,并可协调不同法律之间的冲突。在当事人协商不能解决纠纷时,各国都允许并鼓励当事人利用国际商事仲裁来解决纠纷,很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都订有仲裁条款。 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仲裁规则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及其仲裁规则 国际商会仲裁院及仲裁规则 外国仲裁机构及其仲裁规则 全国性仲裁机构:如英国伦敦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日本商事仲裁协会等。 特定行业内的专业性的仲裁机构:如伦敦油籽协会、伦敦谷物贸易协会、伦敦羊毛终点市场协会、伦敦黄麻协会等行业协会所设立的仲裁机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民间性常设仲裁机构,地点设在北京,并在深圳、上海等地设立分会。 适用统一仲裁规则,采用统一仲裁员名单。裁决具有终局性。分会的设立只是为了便于就近处理有关国际经贸仲裁案件。 显著特点:采用调解与仲裁相结合做法,尽可能推动当事人协商调解解决纠纷。调解是在双方自愿基础上,非强制性的;调解也并不是仲裁的必经程序,不是任何案件都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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