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外汇资金托管及结算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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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外汇资金托管及结算协议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涉及外国投资者 产权交易外汇资金托管及结算协议 本外汇资金托管及结算协议(下称“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 ],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下称“转让方”),其注册地址为: ,其法定代表人 ;[ ],一家根据 国家/地区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下称“受让方”),其注册地址为: ,其法定代表人为 ;和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市场),一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产权交易所(下称“市场方”),其法定地址为: ,其法定代表人为 。以上实体单称为“一方”,合称时称为“各方”。 序 言 鉴于:转让方与受让方于 年 月 日在市场方的主持下签署了一份“关于 的产权转让合同”(下称《合同》),根据该《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现转让方与受让方同意与市场方签署一份交易资金托管及结算协议,受让方同意向转让方按有关规定履行《合同》项下付款义务的条款和条件 鉴于:转让方与受让方有意签署本协议并且市场方愿意接受本协议,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外汇交易资金托管及结算义务, 故此,各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 义 1.1 本协议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下文定义的含义: “《合同》”指转让方与受让方于 年 月 日签署的《合同》,本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公司”指 公司,即股权被转让的公司、或被出售资产所属的公司的情形下(注:在资产转让的情况下,公司和转让方式同一主体); “股权”指转让方根据《合同》向受让方出售的其在公司的股权; “资产”指转让方根据《合同》向受让方出售的公司的资产(详见附件); “交割日”根据《合同》规定,转让方将其转让的股权/资产交付给受让方之当天; “转让价款”指受让方根据《合同》规定,因其受让转让方之股权/资产而应向转让方支付的全部价款,具有本协议第3.1条规定的含义; “托管帐户”具有本协议第2.1条规定的含义; “托管期间”具有本协议第4.1条规定的含义; 第二条 托管专用外汇帐户 2.1 为协助转让方和受让方完成《合同》项下的交易,市场方已在获得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于 银行开设托管专用外汇帐户(下称“托管帐户”)用以完成本协议项下的资金托管及结算事宜。 2.2 该托管帐户的详细信息为: 开户行; 户名: 帐号: 2.3 市场方特别申明:该托管帐户将仅用于本协议项下或其他同类协议项下的资金托管及结算事宜,将不会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第三条 受让方向托管帐户汇付转让价款 3.1  受让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在    年   月  日前将 美元(或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转让价款一次或分次汇入本协议2.2条所列帐户。 3.2  受让方在汇付3.1条所列转让价款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银行汇款凭证传真给市场方,以便市场方查收。 3.3 市场方在收到本协3.1条所列转让价款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发出传真,申明已收妥该转让价款,此外,该传真还应抄送给转让方。 第四条 托管账户内转让价款的管理 4.1 自受让方根据上述第3.1条约定将转让款存入托管账户时起,至市场方根据本协议第五条的规定向转让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转让价款时止(“托管期间”),托管账户应由市场方严格按照本协议管理,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均无权使用、划拨和处置该托管账户内的资金。 4.2 市场方只有在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成就时才有权而且必须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将托管账户内的转让价款支付给转让方。 4.3 托管账户内的转让价款在托管期间内所产生的任何利息按市场方相关规定条款办理。 4.4 市场方按照本协议提供托管服务的费用由转让方/受让方与市场方在另行达成的协议中约定。 第五条 转让价款的支付 市场方应按照下列条款和条件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 5.1 因股权转让而发生的托管,市场方在下列涉及的有关条件成就时方可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 (1)《合同》项下的股权转让已获得转让方董事会及股东会的批准; (2)《合同》项下的股权转让已获得其上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3)《合同》项下的股权转让已获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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