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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和经常转移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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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和经常转移培训

服务贸易和收益及经常转移外汇管理 管理现状 管理内容 服务贸易(11类):包括:运输;旅游;通信服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服务;保险;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其它商业服务; 收益(2类):职工报酬(一年以下)、投资收益和租金收益(房产); 经常转移(8类):与固定资产无关的捐赠及无偿援助;国际赔偿;税收;罚款、追缴款;国际组织会费;职工报酬(一年以上);偶然性所得;其他项目; 管理现状 管理原则 真实性审核原则; 非限制性监管原则; 协同管理原则; 现行主要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 《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 《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汇发[2002]29号) 《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3]35号) 《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2号 ) 汇发[2008]64号主要内容 规范的项目(第一条和第二条):基本与现行管理范围一致,包括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相当于原先的非贸易和和部分资本项目 提交税务证明的标准(第一条) 单笔支付而非合同金额 等值3万美元以上的提交,等值3万美元以及以下的对外支付不提交税务证明 对于等值3万美元以下分拆支付问题,利用非现场监管系统监测可疑信息 汇发[2008]64号主要内容 汇发[2008]64号主要内容 不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的项目(第四条) 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 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包括服务贸易,可依据支付人的说明进行判断是否发生在境外 汇发[2008]64号主要内容 提交税务证明要注意的问题 汇发[2002]29号要点 无形资产售付汇项目注意事项:与销售额挂钩对外支付;合作开发合同等技术进口合同的含义; 国际运输售汇付项目:包括海运、空运、陆运; 国际赔偿售付汇项目:不包括国际贸易项下; 境外举办展览和境参展售付汇项目: 境外业主人民币租金兑付项目: 汇发[2003]35号的要点 外汇局及银行的审核权限:等值10万美元以上由外汇局审核;等值10万美元以下(含)由银行审核; 符合以下条件的境内机构对外支付不受上述条款限制: 经外汇局上海市分局核定的上年度出口收汇荣誉企业。银行应审核企业具有“A”类企业标志的出口核销单领取证; 经外汇局上海市分局核定的上年度进口付汇荣誉单位。银行应通过“贸易进口付汇分类管理等级查询系统”查证; 经上海市政府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银行应审核上海市外经贸委出具的外国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证书 汇发[2004]62号主要内容 符合条件跨国公司可以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跨国公司资格,经核准后在银行办理对外支付代垫、分摊费用的手续; 最近三年无重大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财务状况良好,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一外商投资企业也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跨国公司资格: 经上海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经上海市商务部门认定的外商投资研发中心; 被评为上年度上海市外商投资先进企业; 支付境外关联公司代垫款项及收取为境外联公司垫付款项事项 * * 汇发[2008]64号主要内容 境内机构对外支付服务贸易提交单证的要求(需与汇发[2006]19号文协调) * 不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的项目(第四条) 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出口项下国际空运、陆运运费的对外支付,仍不提交税务证明,按照汇综法[2006]73号文办理 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境内个人境外留学(包括参加境外考试、研修等)、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税务证明表中支付金额为含税金额,对外支付时,银行实际支付金额为本次支付金额减去已缴纳税款金额; 2008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各种税务凭证在2009年1月1日后付汇时,必须重新开具《税务证明》; 税务证明上国税和地税的章必须都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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