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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行政程序法

外国行政程序法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 美国的行政程序制度简介 美国的行政程序制度是有关行政行为程序以及行政相对人获得行政、司法救济途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根据美国宪法“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建立起来的、约束和规范政府权力、保障政府依法行政的基本规则。狭义的美国行政程序制度是指《联邦行政程序法》,广义的美国行政程序制度还包括《政府公开法》(即《阳光下的政府法》)、《情报自由法》、《私人秘密法》、《联邦咨询委员会法》等法律。 美国行政程序法的作用 1.解决如何制定行政法规; 2.解决如何确保行政裁决的公平; 3.解决如何限制行政裁决; 4.解决如何进行司法审查; 5.解决如何使听证官独立。 美国行政程序法的原则 1、民主原则 2、效能原则 3、公正原则 1、民主原则 其表现在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中主要有:1.公告制度。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3条规定,法规、意见,命令和官方记录,都应予以公告。2.通知制度。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在制定法规或作出裁决时,应事先予以通知利害关系人,以使他们有参与或表达的机会,以免有失集思广议或公正。3.请愿制度。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4条特别规定,任何行政机关均应给予任何利害关系人以申请颁发、 修正或废止某一法规的请愿权。4.听证制度。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顺应了此潮流。对此作出详细、明确的规定。5.阅览或抄录公文档案制度。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6条对此作出了规定,要求除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外,所有行政机关的公文或档案,特别是涉及到公民权益的,公民均有阅览抄录、影印的机会或权利。6.附具理由的制度。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除属于不言而喻外,应附以程序上或其它理由根据的简单说明。7.司法审查的救济制度。在行政方面,则为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为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10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2、效能原则 主要表现于以下规定中:1.法规原则上必须公布,但如涉及机关内部的行政管理,则不必予以公布于联邦公报中,此规则属于顾及行政效能而作的例外规定。2.法规的制订,原则上经通知或听证,但若认为经上述程序则难于实施或时间紧迫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则除外。3.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授权,在合理的自由裁量范围内,可发布宣示性命令。4.为顾及行政效能,该法还规定行政机关对向其提出的任何事实,均应以合理的速度,迅速结案。5.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时,对于任何案件,如基于纪录认为正当和适时执行其职务应当如此而无法避免的,则任何此种程序,均得省略之。6.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如依法属于机关裁量范围的,则不得加以司法审查。 3、公正原则 法的目的在于维持公平正义,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有许多此方面的规定,其主要是:1.一般法规应公布,否则,均不得要求人们遵守,而机密法规则除外。2.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立法或行政裁决时,应同等地给予一切利害关系人听证的机会,使其能够适当地表达其意见,否则有失公正原则。3.主持听证的官员除可作初步决定外不得参与上诉或再审案件的决定,以求公正即实行审裁分开。4.一切主持听证的官员或参与决定的官员,均应以超然态度履行职务,不得徇私、偏袒,任何官员,如自认不能胜利时,或本于忠实的义务,自觉不宜时,可行回避。5.证据的取舍为求公正,任何当事人均可举证,对方也可反证,并可相互对质。采用证据的官员应以不偏袒任何当事人的态度,采纳证据,以求公正无私。6.在司法审查期间,任何机关基于公正原则认为有必要,均可延续执行决定的日期。任何负责司法审查的法院为避免不可弥补的损失发生,在合理的情况下均可采取必要和适当的程序,以延缓行政行为执行的日期。 美国行政程序法主要内容 1、定义。(《美国法典》第五编第551条) 2、行政公开程序。(《美国法典》第五编第552条) 3、制定规章和行政裁决程序。(《美国法典》第五编第553条至 559条) 4、行政制裁和行政许可程序。(《美国法典》第五编第7章) 5、司法审查程序。(《美国法典》第五编第3105条、第7521条、第5372条、第3344条和第1305条)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行政机关作 出决定、决定的内容及案卷的规则,规定了本法的法律效力。 总之,《联邦行政程序法》既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设置了必要的行政程序,同时也为行政机关应对复杂的行政执法局面留下较多的自由裁量空间。 1、定义 为了准确适用法律,首先对本法中的“机关”、“人”、“当事人”、“规章”、“裁决”、“救济”、“许可证”、“制裁”等常用的重要概念进行了界定。例如“机关”,专指美国政府各机关,排除了国会、法院、军事委员会等机关。又如“人”,包括个人、合伙、公司、社团及不属于机关的公、私组织。 2、行政公开程序 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条例必须在《联邦登记》上公开发布,其他重要决定和文件亦得公布。以后的修正案进一步规定,行政机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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