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价招标案例分析-云南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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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估价招标案例分析-云南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

关于暂估价项目暂估价项目暂估价项目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一是由承包人进行招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暂估价项目暂估价项目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暂估价涵括在签约合同价之中,正如签约合同价不是合同价格一样,暂估价不一定归承包人所有暂估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9.4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2 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与投标人利害关系影响招标公正性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第四十八条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结论第三十四条没有一概禁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投标,构成本条规定情形需要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的,就可以参加投标。第三十四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投标,是评标时发事后发现,第四十八条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结论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列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的项目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接受监督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在场外进行交易或者规避招标的,由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2014年8月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11月24日,又印发了其释义。《办法》和《释义》对专业工程发包提出了明确要求,即:“除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外,建设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分部工程施工发包给专业承包单位。”这就意味着,今后所有的招标行为都将更加严格地遵循“总承包招标”原则因国家对建设单位单独发包专业工程未作明确界定,建设单位可以对装饰装修、幕墙、钢结构、智能化系统、消防系统、通风空调、电梯单独出图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单独发包。《办法》和《释义》出台后,建设单位不得将专业工程单独发包,必须包含在施工总承包范围内。比如,北京市规定暂估价项目金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三十。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供应商和分包人依据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按照以下三种方式确定。 一是由承包人选择材料供应商和专业工程的分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由承包人与材料供应商、发包人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专业分包合同二是由承包人进行招标确认材料供应商和专业分包人;三是承包人具备暂估价工程项目施工资质及施工能力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专业施工合同。 答:不能。决策权、控制权依然是发包人(项目业主)。尤其对暂估价项目控制价编制和审定的决策权不能放弃,否则项目审计时有可能问责追责。 8.对暂估价项目分包人确定后如何签订合同法规是否有明确规定? 答:没有。暂估价项目分包人确定后如何签订合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和限制。可签订三方合同,分包人也可与总承包人或发包人单独签订合同。实践证明由承包人作为暂估价项目招标人是最佳的选择,由承包人与暂估价项目中标人签订合同,也更加有利于理顺合同关系,方便合同履行。 9. 由承包人作为暂估价项目招标人时,招标工作有关费用由谁承担? 答:总承包招标时如果明确总承包人为暂估价项目的招标人,则总承包人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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