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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白河商工安全卫生工作守则
國立白河商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目 錄 100.08.31 實習會議制定通過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二 章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組織及各級之權責
第 三 章 設備之維護與檢查
第 四 章 工作安全與衛生標準
第 五 章 各科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一、土木科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二、電機科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三、機械科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四、製圖科、電腦繪圖科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五、商業經營科、商用資訊科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六、資料處理科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第 六 章 教育與訓練
第 七 章 急救與搶救
第 八 章 消防安全守則
第 九 章 防護設備之準備、維護與使用
第 十 章 事故通報與報告
附件一 實習場所意外事故緊急處理流程
附件二 校園災害事故通報類型/時機暨通報流程
附件三 實習場所災害事故通報表
國立白河商工實習(驗)場所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總則
第一條 為防止本校所屬各實習(驗)場所作業時之災害,保障教職員工之安全與健康,特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訂定本守則。
本守則所稱之實習(驗)場所,包含本校所屬之教學實驗室及研究實驗室、實習
工場等相關場所(以下簡稱適用場所)。
相關人員均應遵守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規定,共同防範各種意外事故之發生。
本守則所稱相關人員係指工作性質需進出實習(驗)場所之受本校雇用從事工作
而獲致工資之教職員工生。未領取薪資而進出實習(驗)場所之學生亦適用本工作守則之規範。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組織及各級之權責
本校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規定,設置安全衛生委員會。
各級組織
一、本校之安全衛生管理組織系統如下表:
二、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主任委員由本校校長兼任,其餘委員任期一年,組成人員如下:
(一) 主任委員:校長
(二) 執行秘書
(三) 委員:a、實習主任、教務主任、學務主任、實習主任、總務主任
b、庶務組長、體衛組長、設備組長、實習組長
c、科主任
(四) 科級安全衛生工作小組:
1、組員總人數2人(含)以上。
2、成員:
(1)組長:科主任
(2)組員: a、各科技士技佐
b、各實習工廠負責教師
各級人員之權責
一、每學期召開會議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研議事項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如下:
(1) 研議安全衛生有關規定。
(2) 研議安全衛生教育實施計劃。
(3) 研議防止機械、設備或原料、材料之危害。
(4) 研議作業環境測定結果應採取之對策。
(5) 研議建康管理事項。
(6) 其它有關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二.主任委員權責:
(1) 制定安全衛生管理政策。
(2) 綜理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3) 責成各級主管及管理、指揮、監督有關人員執行安全衛生事項。
(4) 責成安全衛生人員執行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三.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委員權責:
(1) 釐訂安全衛生、污染防治、緊急應變及消防保護等計畫。
(2) 訂定工作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3) 規劃實驗室環保安全衛生管理計劃。
(4) 規劃環保、消防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5) 推動資源回收工作。
(6) 進行污染及職業傷病調查。
(7) 規劃實驗室工作人員健康管理。
(8) 評估改善安全衛生等計畫。
(10) 其它有關環境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四.環境安全衛生中心為本校之環境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依「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
則」第二十七條規定應辦理事項如下:
(1) 釐定職業災害防止計劃並指有關部門實施。
(2) 規劃、督導各部門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3) 規劃、督導安全衛生設施之檢點與檢查。
(4) 指導、監督有關人員實施巡視、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及作業環境測定。
(5) 規劃、實施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6) 規劃勞工健康檢查、實施健康管理。
(7) 督導職業災害調查及處理、辦理職業災害統計。
(8) 向雇主提供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資料及建議。
(9) 其它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五.各科主管負責事項依「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應辦理事項如下:
(1) 釐定職業災害防止計畫。
(2) 執行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3) 自動檢查及其他有關檢查督導事項。
(4) 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巡視。
(5) 提供改善工作方法。
(6) 擬定安全作業標準。
(7) 教導及督導各所屬依安全作業標準方法實施。
(8) 其它由雇主交辦有關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六.各科環境安全衛生負責人權責:
(1) 辦理該科主管交付之環保、消防及安全衛生事項。
(2) 辦理環安室交付事項。
(3) 擬定各科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4) 擬定各科自動檢查計畫。
(5) 管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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