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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第二次辅导课辅导教师余七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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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内容 第五章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第六章 管 辖 第五章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教学重点: (一)重点掌握专门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对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未经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具有法定情形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的法律依据、内容、意义以及贯彻执行;  一、概述 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特点: A、往往包含了丰富的诉讼原理,体现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 B、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律原则。 C、基本原则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D、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法律约束力。 意义: (1)可以促进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科学化。 (2)指导刑事诉讼活动开展,提高办案质量,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正确、合法、及时的进行。 2、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 A、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B、人民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C、依靠群众 D、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E、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F、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G、检察院依法对刑事案件实行法律监督 H、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I、审判公开 J、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K、未经法院依法审判,不得确定有罪 L、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M、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N、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刑诉法》第三条规定的理解如下: (1)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公检法三机关有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利。 (2)公检法依照法律行使职权,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 (3)公检法三机关只能分别行使各自的职权,不能混淆或相互取代。 (4)公检法三机关分别行使侦查、检察、审判权,是三机关在诉讼中居于主导的地位,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不受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意志的约束。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宪法》第126条规定、第131条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 原则的基本内容: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审判权和检察权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由自己的独立意志决定行为的程序和方式,并独立地作出结论,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一是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审判独立的核心:是裁判者的独立,即法官的独立。 二是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 本质上不具有独立行使的特点,因为检察机关的构建和组织是按“检察一体原则”进行的。但我国强调检察机关独立自主地行使检察权。 另外,人民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要处理好以下三种关系: (1)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共产党领导关系; (2)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关系 (3)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社会和人民群众监督关系。 四、依靠群众 《刑事诉讼法》第6条的规定。 依靠群众原则是群众路线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是我国刑事诉讼的特点之一。 具体体现在《刑诉法》第43条的规定。 但贯彻依靠群众原则,必须正确处理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与依靠群众的关系。 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 这项原则充分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根本要求和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精神。 1、以事实为根据,就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2、以法律为准绳,就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应该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为尺度来衡量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按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处理。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 六、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1、《刑诉法》第6条规定 2、我国《宪法》规定: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拥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 3、坚持这项原则,是为了使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权益得到有力的法律保障。 4、这里的平等,仅仅是指公民法律地位的平等,而不是其权利、义务的完全对等。 七、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1、《刑诉法》第7条的规定。刑事诉讼各机关处理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 2、分工负责:指在刑事诉讼中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别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不可混淆也不可代替。 3、互相配合,指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应当能通力合作,协调一致,共同完成诉讼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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