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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不良债权处置裁判观点汇编
金融不良债权处置裁判观点汇编
目录
1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引起的纠纷法院是否应当受理1
1.1不予受理的情形1
1.1.1受让人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后 ,以不良债权存在瑕疵为由起诉国有银行的 ,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
1.1.2金融不良债权转让之前,担保该债权的土地使用权被解封,受让人据此要求出让人承担
赔偿责任为不良债权瑕疵引起的纠纷,不予受理2
1.1.3国有银行在债权部分受偿后又将该不良债权整体转让,受让人以债权存在瑕疵未由提起
不当得利追偿之诉的,不予受理3
1.1.4原债权人对部分债权先行受偿后又将债权整体转让的,受让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求原
债权人返还不当得利的,不予受理6
1.1.5国有商业银行受偿了全部债权之后又将该不良债权转让,受让人起诉要求国有商业银行
承担还款责任的,法院不予受理8
1.1.6金融不良债权得到清偿之后又进行转让的,属于债权有明显瑕疵的范畴,因此产生的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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纷法院不予受理10
1.1.7国企债务人向一审法院提起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之诉时,未能提供担保的,一审
法院不予受理13
1.1.8非国有企业债务人无权对不良债权转让纠纷提起无效之诉14
1.2应予受理16
1.2.1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方未全面履行转让协议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6
1.2.2银行将已在破产程序中受偿的债权进行转让侵犯后来受偿者的权益,应当以其在破产程
序中的受偿金额作为赔偿金额17
1.2.3金融不良债权的受让人向政策性破产的债务人追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不适用于破
产债务人的担保人19
1.2.4因环境污染被政府责令停转产不属于政策性关闭破产,金融不良债权的受让人向该停转
产的债务人追偿的,法院应当受理22
1.2.5国有企业债务人提起确认转让合同无效之诉,应当向原审理金融债权转让纠纷或者金融
债权追偿纠纷的法院起诉23
1.2.6事业单位债务人与国有企业债务人均属于国有性质,有权提起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
效之诉24
2. 《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适用范围25
2.1《纪要》发布之后尚在一审或二审阶段且最初转让方为国有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债权
转让案件可以适用《纪要》25
2.2 “在 《纪要》发布后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应当包含发布时未进入、发布后才进入诉讼程序的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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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纪要》规定的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在其规定的
受让人范围内,不能依据《纪要》中规定的转让协议无效内容来审理27
2.4 《纪要》发布后,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不适用《纪要》28
3.不良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29
3.1因担保人身份影响转让协议效力的情形29
3.1.1转让的金融不良债权担保人为政府的,转让协议无效29
3.1.2担保人为事业单位的,不是国家机关,不是禁止转让的债权29
3.1.3不良债权的转让人以担保合同已过诉讼时效国家机关无需承担保证责任为由主张转让合
同有效的,不予支持;整体资产包中数笔转让无效,受让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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