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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资格考试]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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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资格考试]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 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解读 资产的定义 资产损失的确认证据 资产损失的确认条件 资产损失的申报管理 资产损失与会计处理的协调 主要政策文件 前言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月31日发布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该公告的发布同时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三个文件。 前言 25号公告的与原政策的主要差异 一、资产定义不同 二、资产损失类别不同 三、申报管理不同 资产的定义 25号公告所称的资产是指: 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25号公告删除了国税发[2009]88号文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附加条件。) 资产的定义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 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税[2009]57号和25号公告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一、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三、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资产损失确认条件 资产损失确认条件 25号公告将资产损失的确认条件分为四类: 一、货币资产损失确认条件 二、非货币资产损失确认条件 三、投资损失确认条件 四、其他资产损失确认条件 货币资产损失确认条件 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 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 现金损失 银行存款损失 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 货币资产损失确认条件 货币资产损失确认条件 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款类资产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 (二)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三)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 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企业可将该款项确认为资产损失,但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货币资产损失确认条件 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货币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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