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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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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2018 年1 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公司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 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 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 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控投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以确保有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设三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 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 《指导意见》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1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参 加培训。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及独立性 第九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具有中国证监会《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二)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 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三)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五)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 位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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