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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500吨PE膜及30吨PE膜印刷品生产线项目环评报告.doc

年产500吨PE膜及30吨PE膜印刷品生产线项目环评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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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500吨PE膜及30吨PE膜印刷品生产线项目环评报告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质的单位编制。 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30个字(两个英文字段作一个汉字)。 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地点。 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 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 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 结论与建议----给出该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该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它建议。 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不填。 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项目名称 新乡市豫龙塑业有限公司年产500吨PE膜及30吨PE膜印刷品生产线项目 建设单位 新乡市豫龙塑业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刘志斌 (身份证号:) 联系人 刘志斌 通讯地址 河南省新乡经济技术产业集聚区富兴路(原太行南路)中段 联系电话 传真 / 邮政编码 建设地点 河南省新乡经济技术产业集聚区富兴路(原太行南路)中段 立项审批部门 新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批准文号 豫新新乡制造[2017]17424 建设性质 新建■改扩建□技改□ 行业类别 及代码 塑料薄膜制造(C2921) 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C2319) 占地面积 (平方米) 1790 绿化面积 (平方米) / 总投资 (万元) 100 其中:环保 投资(万元) 8.72 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 8.72% 评价经费 (万元) / 预期营运 日期 2017年10月 1.项目由来及建设必要性 随着经济的发展,塑料包装产品在市场上所占的份额越来越大,特别是复合塑料软包装。己经广泛地应用于食品、医药、化工等领域。其中又以食品包装所占比例最大。比如饮料包装、速冻食品包装、蒸煮食品包装、快餐食品包装等,这些产品都给人们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为抓住市场机遇,并结合企业自身发展需要,新乡市豫龙塑业有限公司瞅准商机,拟在河南省新乡经济技术产业集聚区富兴路(原太行南路)中段,租赁河南华洋铜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厂区闲置空厂房和办公楼(租赁协议见附件4),投资100万元,建设新乡市豫龙塑业有限公司年产500吨PE膜及30吨PE膜印刷品生产线项目。项目以聚乙烯为主要原材料,生产PE膜及PE膜印刷品。 河南华洋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创建于1994年,是河南省第一家生产漆包线的民营企业,并于2005年在河南省新乡经济技术产业集聚区富兴路(原太行南路)中段建设该厂区,后由于企业发展壮大,现有厂区不能满足生产需求,该企业于2014年搬迁至新乡经济技术集聚区远大路,厂区车间大部分对外出租,目前该厂区平面布置及车间使用情况见附图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253号令)的相关规定,该项目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另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相关规定,项目年产500吨PE膜生产属十八、橡胶和塑料制品业-“47-塑料制品制造”中的其他,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年产30吨PE膜印刷品生产属十二、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30-印刷厂;磁材料制品”中的全部,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故本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受新乡市豫龙塑业有限公司委托(委托书见附件1),我公司承担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接受委托后,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在现场踏勘、资料收集、调查研究和征求当地环保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本着“科学、公正、客观、严谨”的态度,并结合该项目有关资料,编制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供建设单位上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该项目为新建项目,租赁现有厂房及场地。根据现场勘查,目前厂区设备尚未安装。 2.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经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改委2013年第21号令),该项目设备、产品及规模均不在限制类和淘汰类的范畴,根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属允许类;经查《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及《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该项目不在其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中;项目已在新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备案编号为:豫新新乡制造[2017]17424(见附件2),因此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项目建设情况与备案相符情况详见下表1。 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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