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闲置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因工因职业病死亡的可以享受全部工亡补助金.docx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因工因职业病死亡的可以享受全部工亡补助金.docx

  1. 1、本文档共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因工因职业病死亡的可以享受全部工亡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因工因职业病死亡的可以享受全部工亡补助金发表时间:2011-06-26 15:28:00 阅读次数: 283????? 所属分类:未分类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因工因职业病死亡的可以享受全部工亡补助金——对《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九条的重大误解做一纠正作者:青岛张海律师从我国工伤待遇立法的发展轨迹来看,是对劳动者权益保护逐渐上升的一个轨迹。比如,1951年政务院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这是中国建国后颁布的首部工伤法规,这一立法中没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对于因工死亡职工只有丧葬补助费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两项待遇。1996年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确立了工亡补助金,按照48-60个月社平工资支付工亡补助金,2003年的《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维持并在适用对象上扩大了,现行的《社会保险法》将工亡补助金提高到按照20年的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支付,提高了一倍。从工亡补助金由无到有由少至多来看,保护劳动者权益是工伤保险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立法在扩大并提高这一保护范围是很明显的趋势。但是,笔者从办理的一起职业病死亡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原三十七条)存在严重的歧义和误读。很多劳动部门乃至司法界的法官和律师认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一到四级伤残职工享受抚恤金的死亡后只享受50%工亡补助,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这种情况下,死亡职工一分钱工亡补助金也没有。难道是立法倒退了吗?难道是国家心疼钱了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下降了吗?非也,这是误读。从立法者那里,出于文字简练的考虑,没有将死亡加上非因工三个字,然而就是这种惜墨如金的立法,导致了误读在全国泛滥。以河南省劳动社会保障厅为例,该厅的文件就明确将因工死亡纳入了死亡的范围。?误读一:退休职工不受工伤保险条例调整。长期以来,对于《工伤保险条例》是否适用于退休职工存在争议,其中也有一个误读,即《工伤保险条例》不适用退休职工,笔者对适用与否做了如下认识:1、 退休后从事补差第二职业的,发生工伤职业病不属于条例调整,按民事纠纷处理。2、 退休前在工作单位发生工伤职业病,退休后确诊的职业病以及退休后旧伤复发的均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理由及法规依据:1、《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一条是将劳动者作为保护对象,《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是将职工作为保护对象,《社会保险法》第一条是将公民作为保护对象,所有立法均没有将退休职工排除。2、《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家庭(个人)雇佣的人员、到单位实习期间的在校生、离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调整范围。湖北、山东、辽宁等地的规定附后,也都明确了职工退休后可以享受有关的职业病工伤待遇。?误读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后满死亡的,只享受丧葬费和定期抚恤金。2005年笔者代理了一起案件。袁美娟患职业病三级伤残退休后死亡,因无无抚养对象,故没有抚恤金,主要焦点是工亡补助金的问题。一审黄岛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退休后工亡,不受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驳回起诉。二审青岛中院裁定撤销,发回重审。重审法官援引了《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七条认为单位应当支付全部工亡补助金。再次二审认为,根据该条应当没有该待遇,只有丧葬补助费,撤消了一审,认可用人单位按照一半进行支付的做法。笔者代理进行了申诉,申诉未经开庭,迳行裁定发回青岛中院重审。长期以来,劳动及社会保险部门一直将此处的死亡理解为包括因工死亡,特别是退休后工伤保险关系结束,实践中,一直没有对退休职工发放过工亡补助金。这一问题也一直困扰着笔者。经笔者的长期研究,已经形成比较扎实的认识,认为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死亡的,只享受丧葬费和定期抚恤金,没有工亡补助是严重的误读。总结如下看法: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较为明确,即因工死亡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笔者查阅了各省的工伤保险地方性法规(附后) ,可以说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均规定只要确定是工伤死亡的都可以享受工亡补助金(有关地方劳动部门文件除外),没有排除职业病死亡不享受工亡补助金,也没有排除退休职工在职期间患上职业病退休后死亡享受工亡补助金的权利。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后款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这里的死亡系指非因工原因的死亡。理由如下:该条前款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一规定是一个很明确的原则,即工伤死亡享受工亡补助金,后款立法的目的在于将一些非因工死亡的职工纳入第一二项待遇而立法,而不是将因工死亡待遇进行压缩和缩小,如将后款理解

文档评论(0)

skvdnd51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