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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知识介35
初审及流程管理部 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知识介绍 初审及流程管理部 田明 2010年4月 主要内容 PART 1 基本概念 一、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概念 二、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效力 PART 1 基本概念 一、什么是专利权质押登记 PART 1 基本概念 1、专利权 排他独占权 专利人身权,指发明人或设计人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亦即对发明创造的署名权。 专利财产权,指专利权人因取得专利而依法享有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 PART 1 基本概念 2、质押 动产质押 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权利质押 是指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 ,例如以债权、股东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作为标的物。 PART 1 基本概念 3、登记 担保物权与抵押登记 质权 :债权人为了担保其债权实现,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凭证,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能够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 PART 1 基本概念 取得权利质权的条件 : 一是签订质权合同; 二是取得对设质权利的占有,权利质权以设质权利完成占有之日开始生效; 三是完成占有的方式:取得权利凭证、完成质权在国家机关的登记(根本上讲,即以一定的形式将设定质权的事实对外表现以使人周知)。 PART 1 基本概念 一、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概念 专利权质押登记是使得以专利权这样的无形财产进行质押之后,通过国家机关登记的方式完成转移占有的过程,登记之日便为质权设立之日。 PART 1 基本概念 二、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效力 由法律变化到登记效力 相关的法律法规 :1995年的《担保法》、1999年的《合同法》、2007年的《物权法》和2008年修改后的《专利法》,这四部法律,以及一部在1996年制定的部门规章,《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专利权质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PART 1 基本概念 对专利权质押的担保范围,当事人需要考虑: 主债权及利息; 专利年费、处理专利纠纷时所需的费用; 质押期间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时可能遇到的违约金、赔偿金; 向第三人提存所需的保管费; 债务履行期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要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所需费用。 PART 1 基本概念 小结 专利权的存在是专利权质押行为的客观基础,专利权质押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登记程序的完成设立质权,产生了当事人之间的以专利权设质的担保物权关系。 PART 2 意义作用 一、确保债权的实现 二、促进社会融资 PART 2 意义作用 担保物权是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定的物权。担保物权制度是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其之所以受到各国及国际社会的普遍重视,是因为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PART 2 意义作用 一、确保债权的实现 强化了债权效力 减少了交易风险 确保债权的实现 PART 2 意义作用 二、促进社会融资 对贷款者来说,担保物权制度可以减少其担 心,放心贷款;对借款者来说,在其信用建立 之前,通过提供担保物权可以补充其信用状 况,增强融资的能力。所以,担保物权制度有 利于社会融资活动的进行。 PART 3 实务操作 一、质物应具备的条件 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三、办理质押登记的手续 PART 3 实务操作 一、质物应具备的条件 第一,专利权必须有效; 第二,专利权不可分割出质; 第三,专利申请权不可质押。 PART 3 实务操作 专利权具有时间性,而为了保障债权实现,质押也不可能是无限期的,在质押期限内,必须保证质物是无可争议的有效专利。证明专利权有效的文件包括年费缴纳凭证、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等。 PART 3 实务操作 不符合专利权必须有效这一条件不予登记的情形 :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已经终止的 假冒他人专利或冒充专利的 专利申请未获授权的 专利权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存在专利权属纠纷的 质押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PART 3 实务操作 所谓不可分割出质,是因为作为质物的是专利权中可转让的财产权,即因取得专利权而产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系指独占权和由此派生的许可权、转让权、标记权等。在债权未受清偿前,出质人应用其质物(专利权)的全部来担保债权的实现。 PART 3 实务操作 专利申请权不可质押,是因为专利申请权虽然是获得专利权的前提,依法可以转让,但其明显具有不确定性,使之不能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财产权,因而不能将专利申请权作为质物进行质押。 PART 3 实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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