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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锆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10年7月2010-07-13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 2010 年 7 月 12 日 第 四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修 订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
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
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
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
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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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
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
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
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
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
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
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
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
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
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
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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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
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
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
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
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
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
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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