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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众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章程
中融众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融众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天津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是经天津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金融办”)批准,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融众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简称“中融众信担保公司”)。
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75号(天津国际大厦501室)。
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邮政编码:300050
第四条 本公司营业期限:三十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李卓为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本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公司的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八条 本公司下设的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公司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条 本公司遵守国家、天津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依法接受《暂行办法》所称监管部门的监管。
第二章 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公司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本公司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情况 变更登记申请
日时实际缴付 分期缴付 出资额(万元)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出资额(万元)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出资额(万元)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华财新兴控股有限公司 10000 货币 10000 货币 货币 北京中投新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9000 货币 9000 货币 货币 财富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1000 货币 1000 货币 合 计 其中货币出资:20000 20000 第十三条 自然人投资入股本公司,股东人数不得少于2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四条 企业法人投资入股本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企业法人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第十五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第十六条 本公司成立后30日内,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等。
第十七条 本公司备置股东名册,主要内容包括: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所,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 本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暂行办法》规定,自主开展经审批的各项业务,重点为当地中小企业、“三农”和个人消费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并以此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九条 本公司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第二十条 本公司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经金融办批准,本公司经营以下融资性担保业务(或其中部分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二十二条 经金融办批准,本公司兼营下列业务(或其中部分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金融办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三条 经金融办批准,本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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