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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损害赔偿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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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侵权损害赔偿必备常识
、侵权行为的基本知识
1.如何理解民法上的侵权行为?
咨询热线内容
姓田,今年21 岁,由于没有考上大学,高中毕业后一直在家待业。2006 年7 月,听老乡
说北京赚钱比较容易,于是,为了生活 只身一人来到北京。经人指点, 决定做点小本生意。
按规定办完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后,在集市上摆了个水果摊,想积攒些资金以便日后发展。刚
开始时生意还算顺利, 是过了没多久,就经常有一伙人前来索要 “保护费”,稍有不从就砸摊
子。毕竟是初来乍到,人生地不熟的,为了生意我只好忍气吞声地将钱交给他们。听人说,这伙
人是以刑满释放人员石某为首,平日里就是靠干这些非法勾当来生活,集市里很多摊主对此敢怒
不敢言。后来,水果生意越来越难做,每月赚的钱还不够交 “保护费”,但是为了生计, 也只
能咬牙坚持。2007 年 5 月,当石某一伙人再次前来收取 “保护费”时,由于前天刚交了房租,
确实已经没钱再给他们,所以百般哀求。 是石某不但没有同情之意,反而恼羞成怒,从身边
拎起一条板凳就向 打来, 躲闪不及被打得头破血流,左臂也被多处划伤。幸有周围好心的群
众报警,警察及时赶到,才制止了石某一伙人的行为,并将 送到医院救治。因伤及头部, 住
院治疗长达半年之久,共花去医疗费1 万余元。如今, 已出院回家, 面对巨额的债务, 不知
道如何是好。
请问:我是否 以要求石某等人赔偿 的损失呢?
律师专线解答
听完您的陈述,对于您的遭遇我们深表同情。此时我们的心情也和您一样,希望能早日
讨回公道。请您相信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仅是一句口号,更是一种承诺。
我国 《民法通则》 106 条 2 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
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承担民事责任的,
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该条规定,侵权行为可归纳为以下两种类型:一类是行为人由于自
身的过错侵犯他人的财产或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即通常所说的一般侵权行
为;另一类则是法律特别规定应当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即所谓的特殊侵
权行为。在理解侵权行为的含义时,我们还应注意了解以下几个方面:(1)侵权行为是侵犯
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2 )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是物权或人身权等绝对权;(3 )侵权行
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4 )侵权行为的责任是法定责任。
就您的情况而言,所涉及的显然是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您受伤的结果是由于石某的故
意伤害行为所造成的。换句话说,石某对您的故意伤害,是导致您头部受伤的直接原因。显
然,石某等人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您的人身权和健康权,是一种典型的人身伤害,石某因
为过错应当为其自身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您完全可以请求法院判决石某
赔偿您因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症结所在
该案件的症结就在于当事人对《中华人民 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 《民法通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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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侵权行为的内容不够了解。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
☆田先生,石某等一伙人的行为明显是违法行为,如果您尽早向就近的派出所或集市负
责部门反映或举报,您就不会出现现在的遭遇。所以如果再遇到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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