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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与决策的施行
第三编 决策与决策的施行 第六章 决策过程 第—节 立法过程 第二节 “施政纲领”一一政府工作报告的制定过程 第三节 国家生活中的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 第四节 国家预算的编制和审议程序 第五节 人事决策过程 第一节 立法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其中: 修改宪法的权力,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如刑法、民法、婚姻法、国籍法等的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制定和修改应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如统计法、海关法等的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须与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一致)的权力,也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本书从以下三个顺序发生的政治行为,分析和评述一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宪法和法律案的提出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案的审议 三、全国人大全体会议对法律案的审议 四、简短的分析 一、修改宪法和法律案的提出 根据现行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有权向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宪法、法律案的人员和机关包括: (见表6-1 ) 从近年来的立法实践看,提出法律案的主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国务院等国家机关。 事实上,有关机关和人员在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提出法律案以前,还必然要有一个起草法案的过程。 宪法的修改草案,一般由专门成立的宪法修改委员会负责起草,并向全国人大提出。 其它法律的起草,一般由提出法律案动议的人员或机关主持,但也可以吸收其它人员和机关,特别是法律专家参加,也可以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置专门性的临时起草工作机构。 法律案完成后,在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之前或审议之中,都要以各种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案的审议 从82宪法颁布以来的立法实践看,即使是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基本法律的草案,大多也是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全国人大审议。 2000年3月通过的《立法法》做了总结性的规定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工作,实际上包括两个组成部分: 一是审议并通过自己有权制定的法律案, 二是初步审议基本法律的草案,为全国人大全体会议的立法工作做准备。 但是,这两项工作的操作过程基本一样。 现以八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进程及其“前因后果”,概略地阐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它有权制定的法律草案的过程。 1.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案的前期审议工作 2.人大常委会的审议通过程序 1.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案的前期审议工作: 1994年春召开的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开始审议法官法草案和检察官法草案。 在这次会议召开的全体会议上,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思卿作为提出法律草案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分别所作的关于这两个法律草案时说明。 常委会,包括小组会、全体会议和法律委员会等,进行了初步的审议。 这次会议没有对法案付表决,但提出了某些修改意见。根据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法案的提出机关又分别提交了两个法案的修改稿。 11月底,法律委员会和内务司法委员会联合对这两个法案进行了审议。两个委员会认为,法案基本可行,做了一些修改,建议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1994年年底召开的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这两个草案的修改稿再次进行了审议。常委们对法官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和职务等级等问题“提出了许多不同意见”。考虑到对这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修改,这次常委会又一次没有将这两个法案付表决。 2.人大常委会的审议通过程序: 1995年2月21日,常委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了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薛驹关于法官法和检察官法修改意见的报告。该委员会认为这两个法案基本可行,建议再做些修改。 此后几天,人大常委会分组讨论了这两个法律的草案。 27日,薛驹向全体会议汇报了小组讨论的情况。委员们认为,上述法案已经比较成熟,赞成本次会议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法律委员会根据这些意见,再次对法案做了修改。 28日,常委会召开全体会议,128位到会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两个116票通过了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法官法和检察官法。 同日,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公布了这两个法律,并宣布将于当年7月1日起施行。 人大常委会审议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案,其过程与如上介绍基本一致。所不同的是,最后的表决不是通过,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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