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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税务稽查和相关法律
本章主要阐述税务稽查相关法律的分类、法律适用、税务稽查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税收违法行为以及税收法律责任等内容。通过本章的学习,有助于税务稽查人员正确理解和掌握税务稽查相关的法律知识,增强法律观念。
第一节 税务稽查相关法律概述
税务稽查相关法律是指税务稽查活动涉及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开展税务稽查工作的基本依据。
税务稽查相关法律可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一)税收法律和其他相关法律
这是按照法律所调整的对象不同进行的分类。税收法律是直接调整税收法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税收法律。其他相关法律是指调整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及其他法律关系的同时,也调整税收法律关系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等。
(二)实体法和程序法
这是按照法律内容的不同进行的分类。实体法是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如《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等;程序法是规定实现实体法确定的权利和义务所需程序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实际上,许多法律既有实体内容,又有程序内容。如《税收征管法》、《行政处罚法》。
(三)普通法和特别法
这是按照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进行的分类。普通法是对全国范围内的一般人、一般事,在一般情况下普遍有效的法律,如《刑法》等。特别法是对特定人、特定事,或在特定地区、特定时期有效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
(四)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这是按照法的效力来源和效力等级不同进行的分类。税收法律可分为宪法、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地方性税收法规、税收规章、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威和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法律法规的依据。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税收法律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我国税收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次于宪法,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中,《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等属于税收法律。
税收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所制定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主要形式有“条例”或“暂行条例”。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税收法律。目前,税收行政法规有《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
地方性税收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税收法律和税收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另外,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税收单行条例。地方性税收法规仅在制定地范围内适用。
税收规章分为税收部门规章和地方税收规章。税收部门规章是国务院税收主管部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在本部门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如《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地方税收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制定的。税收规章是税收征管活动的重要依据,但其法律效力较低。一般情况下,税收规章不作为税收司法的直接依据,但具有参照性的效力。司法机关在参照规章时,应当对规章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判断,对合法有效的规章应当适用。规章制定机关作出的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的规章解释,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参照适用。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的,是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具体化和必要补充。它在税收工作领域中数量最多、法律效力最低。
(五)国内法和国际法
这是按照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进行的分类。国内法是指一个主权国家制定的实施于本国的法律。国际法是国际法律关系主体参与制定或公认的适用于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
在税收领域涉及国际法的,主要是国际税收条约、协定。国际税收条约、协定是国家之间根据国际法的规定,为确立其税收方面的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国际税收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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