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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3药学技术人员管理1PPT
第三章 药学技术人员管理 第二节 药 师 一、药师的含义 1.英、美、日对执业药师的法定定义 (1)英国:《药品法》—药师指领有执照,可以从事调剂或独立开业的人。 (2)美国:《州药房法》—药师系指州药房理事会正式发给执照并准予从事药房工作的人。 全国药师执照考试合格—注册—注册药师(就业资格)—在州药房理事会监督下在具体岗位上执业—执业药师 (3)日本:无明确定义,但规定了取得条件。 2.我国的药师 接受过高等药学教育或在医疗预防机构、药事机构和制药企业从事药品调剂、制备、检定和生产等工作并经卫生部门审查合格的高级药学人员。 二、药师的分布 (一)药师的人口分布 日本药师人数 19人 / 万;医师:药师 1.1:1 法国药师人数 9.1人 / 万;医师:药师 3.6:1 美国药师人数 7.3人 / 万;医师:药师 3.9:1 中国药师人数 2-3人 / 万 (一)医疗机构药师的功能 1、一般服务:调配处方 提供药物信息 管理药品 2、临床药学:提供药学保健 开展治疗药物监测 开展药物利用评价 药物不良反应、相互作用监测 (二)社会药房药师的功能 1、供应合格药品 2、进行用药指导 3、管理药品 4、提供相关卫生保健服务 (三)生产部门药师的功能 1、质量保证 2、质量控制 3、据市场需求制订生产计划,保证市场供应 4、追踪上市产品使用信息,及时处理不良事件 (四)流通领域药师的功能 (五)科研部门药师的功能 第三节 药师法 一、药师法的由来和发展 13世纪,法国:药剂师必须通过考试才能开业; 1407年,意大利:修订颁布《热那亚药师法》,规定药师必须取得管理当局的执业许可证才能从事药房工作,并对药房、药师工作提出要求。这是第一部最完整的药师法,是现代药师法的雏形。 1725年,德国提出药师考试的学科标准。此后,随着欧洲国家高等药学学校的建立,药师的学历条件逐渐成为《药师法》对药师资格规定的主要内容之一。 19世纪以后,欧美国家药事管理体系相继建立。逐渐形成以“药品法”、“药师法”或“药房法”为核心的药事法规体系。 目前世界各国药师法主要有三种形式: 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药师法—日本,《药剂师法》; 国家或州立法机关颁布的药房法—英国《药房法》和美国各州的《州药房法》; 以行政法规、规章的形式出现—我国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二、美、日药师法和药师制度简介 请大家阅读课本有关美、日药师法的介绍 ?思考:美、日药师管理制度的异同,各有什么特点? 三、我国药师立法工作的发展 1929年,国民党政府颁布《药师暂行条例》,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关于药师的法规; 1944年,国民党政府颁布《药师法》; 1951—1952年间,卫生部颁布《药师暂行条例》; 1984年《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使用部门必须配备药学人员,并对其条件做了规定; 1994年,国家人事部和原国家医药管理局联合颁布《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1995年,我国实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与注册; 1999年,人事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修订颁布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筹备执业药师立法工作。 第四节 执业药师 一、执业药师的概念与性质 (一)执业药师的概念 执业药师(Licensed pharmacist) 是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我国执业药师制度的性质 是我国实施职业资格制度的重要内容 职业资格: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须的学术、技术、能力的基本要求。 职业资格 从业资格:从事某一职业的起点标准 执业资格: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种 专业的必备标准 二、执业药师资格的获得 (一)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 ?学历、从事药学工作的时间: ☆ 具有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 具有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 具有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 作满三年; ☆ 具有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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