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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铁路交叉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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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河南省?【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8〕78号?【发布日期】2008-09-24?【生效日期】2008-09-2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zwgk/system/2008/10/08/010099056.shtml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交通厅郑州铁路局关于河南省铁路公路工程交叉施工收费和技术标准等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 〔2008〕7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发展改革委、交通厅、郑州铁路局制定的《关于河南省铁路公路工程交叉施工收费和技术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水利、电网、通讯、管道等其他线形项目交叉建设中遇到收费、土地等同类问题,比照本通知确定的原则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关于河南省铁路公路工程交叉施工收费和技术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省发展改革委 省交通厅 郑州铁路局(二○○八年九月四日) 为妥善解决河南省境内以铁路、公路为代表的各种线形工程交叉施工中的矛盾和问题,加快推进河南省重大项目建设,现就全省铁路、公路工程交叉施工收费和技术标准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铁路公路项目交叉施工相互收费问题 (一)凡符合国家审批规定的收费项目,各方原则上按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收取,有浮动区间的按下限收取,符合减免条件的应予减免,严禁超范围或超标准收费。凡国家规定之外的各种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 (二)因后建工程施工引起既有工程设施(含在建,下同)改迁(建)、重建(置)、加固、防护等直接发生的工程费用,由后建工程业主单位全额承担;因后建工程施工影响既有工程正常使用或建设的,或造成既有工程权属单位工作量、费用开支增加时,后建工程业主单位应补偿既有工程方合理费用,补偿数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数额。既有工程权属单位要做好配合工作,严禁以内部规定等名义强行收费,阻挠工程建设。 (三)后建工程使用既有工程国有土地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建工程完全使用既有工程土地时,属于永久占用划拨用地的,后建工程业主单位按土地面积据实对既有工程已发生的所有征地费用和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进行补偿;属于永久占用出让用地的,后建工程业主单位要对既有工程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本地块在当地土地二级市场的益价收益及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进行全额补偿;属于临时用地的,后建工程业主单位应按当地平均价格向既有工程权属单位支付临时用地费和土地平整恢复费。后建工程与既有工程共用土地时,后建工程业主单位应根据土地属性,按以上规定向既有工程权属单位支付50%相关费用。 (四)铁路项目上跨或下穿已建成公路,对公路主体及附属设施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按第(二)、(三)条规定执行;未对公路主体及附属设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但影响公路通行能力的,公路部门可根据实际发生的道路安全设施、保通人工费等收取补偿费用,补偿数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数额,不再收取其他费用。省发展改革委、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收费办法〉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4〕1074号)中关于“公路上空修建跨城建筑设施”费用的规定暂不执行。 (五)公路上跨或下穿已建成铁路,对铁路主体及附属设施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按第(二)、(三)条规定执行;因封锁施工造成列车不能通行时,以铁道部有关清算收入规定标准(减少一趟货车损失为30000元,晚点一趟客车损失3000元)为基数,铁路部门按照实际受影响客、货车数量收取补偿费用,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为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穿、跨既有铁路的工程按照《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办〔2007〕186号)要求,可由后建工程项目业主委托铁路部门代建(管)。代建(管)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代建(管)单位对工程造价、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负全面责任,不得将代建(管)的权利和义务转让或肢解转让,严禁指定与代建(管)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承担代建(管)项目的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和设备材料供应等业务。 二、关于铁路公路交叉施工技术标准问题 (一)铁路跨(穿)越公路的技术要求。 1.铁路以桥梁形式上跨既有高速公路时,桥梁主跨按双向8车道预留,正断面跨径应不小于50米,桥下净空不小于6米。以隧道形式下穿高速公路时,隧道埋深原则上不小于30米;对于特殊原因局部埋深须小于30米的,应经专家论证并采取相应加固措施,确保高速公路安全。 2.铁路与既有国道相交时,桥梁正断面跨径原则上应不小于50米,桥下最小净空应不小于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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