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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业劳务企业“营改增”的调研与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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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业劳务企业“营改增”的调研与建议 当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已经成为建筑企业讨论的一个热点问题,作为税制改革的举措之一,“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同时涉及到总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的利益与发展。 随着“营改增”扩围改革的推进,北京市进入试点范围,建筑企业将进行“营改增”的试点实践,与此同时建筑企业特别是建筑业劳务企业面临“营改增”税收政策的重大考验。为此,北京建筑业人力资源协会根据住建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建筑业及相关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问题调研工作的通知》精神和中国建设会计学会的调研测算要求,组织在京的8个省市的20家劳务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就“营改增”税收政策调整后对建筑业劳务企业带来的影响进行了研讨。协会从中选取了10家年经营总收入过亿的劳务企业(其中安徽省2家、四川省2家、河南省2家、河北省1家、江苏省1家、湖南省1家和重庆市1家),进行了纳税情况测算,并形成调研报告上报。该调研报告得到了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将成为政策制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现将人力资源协会关于建筑业劳务企业“营改增”的调研成果部分摘录如下,主要包括“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分析,以及对建筑企业落实“营改增”的建议,供业界参考、探讨。 一、“营改增”税制改革对建筑业劳务企业产生的影响分析 人力资源协会通过对10家劳务企业数据的测算分析,经归纳,预计“营改增”税收政策调整后将对建筑企业产生以下影响: (一)劳务人工费不能抵扣,总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税负增加明显 “营改增”后,建筑业劳务企业无论执行哪一类别的税率(6%到11%)计税,都会给总承包企业、劳务企业增加巨大的税负,从现行执行增值税政策的试点单位(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来看,人工费支出部分是不允许进行抵扣的,属于应纳税的增值范畴,从建筑工程成本构成来看,劳务企业人工成本占整个工程成本的比例约为25%左右,加上总承包企业的人工成本,约占35%左右,由于此类人工成本支出企业几乎无进项税抵扣,从理论上讲,企业支付的资金都可以取得发票,都可以进行抵扣,劳务企业的经营总收入以人工费为主,是发放给每个外施员工的工资收入,以现有政策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若税制改革政策中,对人工费的支出没有类似视同缴纳或其他的抵扣政策,将导致引发建筑业劳动力价格的大幅调升,同时,劳务企业的税负最终都将转嫁到总承包企业,构成总承包企业实际支出的一部分,造成建筑业总承包企业、劳务企业将难以承受税负增加的压力。 (二)人工费过高,与定额取费严重背离 “营改增”后,如解决不了抵扣问题,人工费会进一步提升,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数据显示,2009-2011年三年间,建筑业综合人工成本单价涨幅非常之大,涨幅达到49.5%,人工费过高与定额取费严重背离,增加了劳务企业的成本,同时进一步加大了总承包企业成本,造成了总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在签订合同及工程结算的矛盾,不利于建筑行业健康发展。 (三)“营改增”后,重复交税问题依然存在 “营改增”后,总承包企业已按工程总额缴纳增值税了,如对劳务企业继续征收,重复交税的问题仍然存在,按流转税法规定应不算重复交税,但如交税,劳务企业税负比较重,而且劳务企业以人工费为主,劳务企业分包基本以清工加辅料和中小型机具为主,劳务企业从节约成本的角度出发,经常采购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存在就地取材,个体供料的情况,无法出具合格发票,这是劳务企业管理问题,但也是现实问题,“营改增”后此类发票将不能抵扣,中小机具大部分为劳务企业自有为主,这部分如何开出增值税发票,目前应存在部分劳务企业实行扩大劳务分包,利用本企业自有的周转材料(如架木具、木方子、板材等)来降低成本,用于弥补人工费的成本,此类物品如何开出增值税发票,如果没有正规的增值税发票,无法抵扣,也将加剧劳务企业的成本。 (四)“营改增”给合同履约带来影响 “营改增”后,已签订的合同如何执行增值税是企业关注重心之一。由于劳务企业的分包合同的订立早于税改的时间,在合同中明确了已含税,含的是营业税,若要求劳务企业提供增值税发票,税率不管是6%,还是11%,“营改增”后加大了劳务公司的税负,使原合同履约存在问题。在工程结算时,劳务企业会要求修改原合同标价,将这部分新增加的税负加诸于总承包企业,总承包企业在取费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向上游开发企业要不来,只能加大总承包企业的成本,给总承包企业带来巨大的负担,同时也造成劳务企业违约;如果劳务公司仍执行原合同,劳务公司在“营改增”增加税率的前提下,自行承担所增加的税负,面临着经营亏损的风险。 二、对建筑企业落实“营改增”的建议 “营改增”工作势在必行,为落实“营改增”的改革举措,提出如下建议: (一)对“营改增”执行时间予以政策关注 劳务企业主要由农民工构成,农民工的稳定事关就业和社会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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