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芽试验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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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芽试验PPT

2.鉴定幼苗和观察计数 每株幼苗都必须按规定的标准进行鉴定。鉴定要在主要构造已发育到一定时期时进行。根据种的不同,试验中绝大部分幼苗应达到:子叶从种皮中伸出(如莴苣属)、初生叶展开(如菜豆属)、叶片从胚芽鞘中伸出(如小麦属)。在初次计数时,应把发育良好的正常幼苗从发芽床中拣出,对可疑的或损伤、畸形或不均衡的幼苗,通常到末次计数。严重腐烂的幼苗或发霉的死种子应及时从发芽床中除去,并随时增加计数。 末次计数时,按正常幼苗、不正常幼苗、新鲜不发芽种子、硬实和死种子分类计数和记载。 复胚种子单位作为单粒种子计数,试验结果用至少产生一个正常幼苗的种子单位的百分率表示。当送验者提出要求时,也可测定100个种子单位所产生的正常幼苗数,或产生一株、两株及两株以上正常幼苗的种子单位数。 复胚和复粒不能混淆。复胚:一颗种子里包含〉2的胚;复粒:同一花内由〉2个子房发育而成。 重新试验 当试验出现下列情况时,应重新试验。 (1)怀疑种子有休眠(即有较多的新鲜不发芽种子)时,可采用上述休眠种子处理方法重新试验,将得到的最佳结果填报,同时注明所用的方法。 (2)由于真菌或细菌的蔓延而使试验结果不一定可靠时,可采用砂床或土壤发芽床重新试验。如有必要,应增加种子之间的距离。 (3)当正确鉴定幼苗困难时,可采用表13-1中规定的一种或几种方法用砂床或土壤发芽床重新试验。 (4)当发现实验条件、幼苗鉴定或计数有差错时,应采用同样方法重新试验。 (5)当100粒种子重复间的差距超过《学习读本》表13-2最大容许差距时,应采用同样的方法重新试验。 结果计算 试验结果以粒数的百分率表示。计算时,以100粒种子为一重复,如采用50粒或25粒的副重复,则应将相邻副重复合并成100粒的重复。当一个试验的4次重复,其正常幼苗百分率都在最大容许差距范围内(表13-2),则取其平均数表示发芽百分率。不正常幼苗、新鲜不发芽种子、硬实和死种子的百分率按4次重复平均数计算。 修 约(P129) 正常幼苗修约至最接近的整数位,0.5则进位.计算其余成分百分率的整数,并获得其总和.如果总和为100,修约结束.如果总和不是100,继续修约,在不正常幼苗、硬实、新鲜不发芽种子和死种子中,首先找出小数部分(.0、.25、.5、.75)最大值者,修约此数至最大整数,并作为最终结果;其次计算其余成分百分率的整数,获得其总和,如果总和为100,修约到此结束,如果不是100,重复此程序。如果小数部分相同,优先次序为不正常幼苗>硬实>新鲜不发芽种子>死种子。 例1:在发芽试验中,正常幼苗、硬实、新鲜不发芽种子、不正常幼苗和死种子的百分率分别为94.5%、0%、0.75%、1.5%、3.25%,那么最后填报的结果应为 95%、0%、1%、1%、3% 例2:在发芽发芽试验中,正常幼苗、硬实、新鲜不发芽种子、不正常幼苗和死种子的百分率分别为94%、1.25%、0.25%、1.25%和3.25%,那么最后填报的结果应为: 94%、1%、0%、2%和3% 发芽试验容许误差 容许误差应符合GB/T 3543.1和GB/T 3543.4的规定。 [例1] 某一水稻杂交种发芽试验4次重复的发芽率分别为97%、96%、98%、95%,其发芽试验条件为纸上,30 ℃恒温。 4次重复的结果平均值为:(97+96+98+95)/4=96.5,根据修约至最近似整数的原则,发芽率修约(0.5进为1计算)为97%。 用97查表13-2(或GB/T 3543.4—1995中表3),查得重复间最大容许差距为7,而重复间的最大值98与最小值95之差为3,在容许差距范围内,所以本试验结果是可靠的,发芽率的填报结果为97%。 当100粒种子重复间的差距超过表13-2最大容许差距时,应采用同样的方法重新试验。如果第二次结果与第一次结果相一致,即其差异不超过表13-4中所示的容许差距,则将两次试验结果的平均数填报在结果单上。如果第二次结果与第一次结果不相符合,即其差异超过表13-4所示的容许差距,则采用同样的方法进行第三次试验。用第三次结果分别与第一次结果和第二次结果进行比较,填报符合要求的结果平均数。若第三次试验仍得不到符合要求的结果,则应考虑是否人员操作(如是否使用数种设备不当,造成试样误差太大等)、发芽设备或其他方面存在重大问题,无法得到满意结果。 [例2] 现测得一发芽试验4次重复的发芽率分别为:76%、65%、68%和57%,4次重复的结果平均值为:(76十65十68十57)/4=66.5,根据进入最大值保留整数的修约原则,用67查表13-2(或GB/T 3543.4—1995中表3),查得容许误差为18,而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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