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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码头选址环评报告环评受理公示
第十三章 政策符合性及选址合理性分析
第一节 政策符合性分析
一、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深水泊位(沿海万吨级、内河千吨级及以上)建设”属于鼓励类项目。
本工程在滨州港套尔河港区建设5个3000吨级泊位(水工结构按5000吨级设计),属于内河千吨级以上深水泊位的建设,因此工程建设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环保政策符合性分析
根据《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原则(试行)的通知》(鲁环[2012]263号)要求,本建设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原则(试行)的符合性分析见表1.1-1。立项和环评审批程序规定落实《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直接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审批的必备条件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意见》(鲁环发〔2007〕131号)的有关规定1、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相关技术规范及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厅的有关要求。 符合 3、建设项目所在地必须完成减排任务,建设项目必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或无主要污染物排放的证明文件。 主要污染物排放4、扩、改建项目,建设单位原有项目已落实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污染物达标排放,按期完成治污减排任务。 符合 与规划环评相协调的要求实施建设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联动机制。列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的“一地三域十专项”等专项规划范围和列入山东省需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规划目录范围的建设项目,应结合行业规划环评的结论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对尚未开展相关行业规划的建设项目,应督促其行业主管部门加快推进规划环评工作,在行业规划环评未完成前,对其建设项目应按相关规定从严审批。
2各类园区必须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工作,并将园区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要求作为审批入园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对已建成但未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各类园区,其产业结构不明确、功能区划不清晰、环保设施不完善的,不予审批入园建设项目。
行业或园区规划变更应及时履行规划环评手续。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工业园区。
已经建成的上述重点行业项目未进入园区的,应尽快迁入相应环保设施完善的工业园区,否则对其改扩建项目不予审批。加强环境风险管理的要求根据《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及《关于构建全省环境安全防控体系的实施意见》(鲁环发〔2009〕80号),建设项目环评必须开展环境风险评价工作1、所有新、扩、改建设项目,均应在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设置环境风险评价的专题章节。设置环境风险评价章节2、环境风险评价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新、扩、改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源识别、环境风险预测、选址及敏感目标、防范措施等如实做出评价,提出科学可行的预警监测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预警监测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3、凡未按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预警监测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环保部门不得审批该建设项目。 本工程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 审批的限制性要求《关于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监督检查的意见》(环发2009]62号),涉及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1、对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坚决杜绝已被淘汰的项目以所谓技术改造、拉动内需为名义上项目。 本工程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对于污染物排放量大,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项目,其环评文件必须在产业规划环评通过后方可进行环评审查工作,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污染物达标排放。 3、对于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没有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的建设项目、没有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 工程无主要污染物排放 4、对于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有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可能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改建、迁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其他涉及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重要生态功能区的建设项目要从严把握。 本工程不处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重要生态功能区内。 区域、
流域和企业限批要求 1、区域限批或从严审批。对毗邻居民区的化工等有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要限批;城市规划区内、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工业园区之外,对有污染的新上建设项目要限批;对不认真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有较多未批先建项目、有较多不达标排放的区域内污水没有有效措施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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