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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淙镇连心路莫墙线至利铭路改造工程石淙镇镇连心路石淙镇人验收报告环评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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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淙镇连心路莫墙线至利铭路改造工程石淙镇镇连心路石淙镇人验收报告环评报告

目  录 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 1 - 2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 - 6 - 3环境质量状况 - 11 - 4评价适用标准及总量控制指标 - 14 - 5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 18 - 6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 - 26 - 7环境影响分析 - 28 - 8建设项目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 - 43 - 9项目审批原则符合性分析 - 45 - 10结论建议 - 47 - 附图: 建设项目交通地理位置图 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状况图 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位置图 建设项目水功能区规划图 建设项目公示照片 附件: 承诺书 申请报告 项目建议书批复 公示证明 纳管证明 附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 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石淙镇连心路(莫墙线至利铭路)改造工程 建设单位 湖州市南浔区石淙镇人民政府 法人代表 李强 联系人 李卫龙 通讯地址 湖州市南浔区石淙镇利铭路 联系电话 0572- 传真 / 邮政编码 建设地点 石淙镇镇区连心路 立项审批部门 湖州市南浔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委员会 批准文号 浔发改投资[2015]31号 建设性质 新建 □ 改建■ 搬迁□ 行业类别 及代码 E4813 市政道路工程建筑 占地面积 (平方米) 9450 绿化率 (%) / 总投资 (万元) 465.3 其中:环保投资 (万元) 30 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 6.45% 评价经费 (万元) / 预期投入 使用日期 2015年12月 工程内容及规模: 项目背景 为加快实现城乡一体化,进一步缩小城乡差距,石淙镇人民政府拟投资465.3万元对石淙镇连心路(莫墙线至利铭路)进行改造,项目的建设将进一步完善石淙镇交通基础设施,改善投资的环境,缓解地区交通压力,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和通行效率,给周边居民生产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将为南浔区可持续发展构筑新的交通平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建设项目须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本项目分类属于道路改建项目,根据城市道路的等级划分属于城市次干道,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因此,湖州市南浔区石淙镇人民政府委托浙江商达环保有限公司承担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我公司在现场勘查、资料收集的基础上,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并通过对有关资料的整理和计算,编制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编制依据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第33号令); 《国务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境保护部环发〔2012〕77号); 《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境保护部环发〔2012〕98号);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 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 《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本)》(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21号);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修正本)》(浙江省人大常委会),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3年修正本)》(浙江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7]3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07]11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若干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浙环发[2007]12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监测、统计和考核四个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07]57号); 《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替代区域限批等制度的通知》(浙环发[2009]7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浙环发[2009]76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09]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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