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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泉州市福泉春食品养殖场环评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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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泉州市福泉春食品养殖场环评报告

建设项目竣工 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 永环站[2016]验26号 项目名称:福建泉州市福泉春食品有限公司养殖场 委托单位: 福建泉州市福泉春食品有限公司养殖场 永 春 县 环 境 监 测 站 二0一六年八月 承 担 单 位:永春县环境监测站 项 目 负 责 人:郑永辉 报 告 编 写 人:谢桂生 审 核: 审 定: 现场监测负责人:谢桂生 参 加 人 员: 谢桂生、王兴杰、周秋芳等 永 春 县 环 境 监 测 站 电 话:0595— 传 真:0595— 邮 编: 地 址:永春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表一:项目总体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 福建泉州市福泉春食品有限公司养殖场 建设单位名称 福建泉州市福泉春食品有限公司养殖场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 永春县农业局 建设项目性质 新建 行业类别 畜禽养殖 设计生产能力 商品猪年存栏量2500头 实际生产能力 商品猪年存栏量2500头 环评时间 2007年12月31日 开工日期 2013年1月 投入试生产时间 2013年12月 现场监测日期 2016年7月11~7月12日 环评报告表 审批部门 永春县环境保护局 环评报告表 编制单位 福建闽科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环保设施 设计单位 嘉园环保有限公司 环保设施 施工单位 嘉园环保有限公司 投资总概算 300万元 环保投资 总概算 8.5万元 比例 2.83% 实际总投资 700万元 实际环保投资 252.5万元 比例 36.07% 验收监测依据 1. 环发[2000]38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2.24); 2.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12.27); 3. 闽环保[2002]监2号《福建省环保局转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1.22); 4. 永政文〔2015〕142号《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可养区的通知》(2015.08); 5. 福建泉州市福泉春食品有限公司养殖场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委托书(2016.7.7) (附件一); 6.《福建泉州市福泉春食品有限公司养殖场环境影响报告表》永春县环境保护局,永环审2007报告106号 (2007.12.31) (附件二); 7.《福建泉州市福泉春食品有限公司养殖场污水处理改扩建工程设计方案》(附件三)。 续表一 验收监测标准 标号、级别 根据永春县环保局永环审(2007)报告106号审批意见及现行相关标准,本次验收监测标准为: 1.本项目饲养生猪为常年存栏数2500头,若建设项目的规模或地点发生变化时,应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2.项目废水和雨水应采用分流系统,废水应经沼气池初步处理达GB5084-9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标准后引入鱼塘及周边果树、山林灌溉用水,不得外排。 3.应采取措施减少恶臭气体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GB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7排放标准。 4.应设置粪便的固定储存设施和场所,储存场所要有防止粪液渗透、溢流措施并定期消毒。粪便和废水应分离,粪便应无害化处理后综合利用,用作果茶林的农肥或出售农民种植食用菌,不能随意烘干、晒干;粪便在利用过程中应采用封闭车外运。 5.应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避免产生苍蝇、蚊子或病菌影响周围的环境卫生;病死畜禽尸体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6.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并按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防治措施和对策建议做好污染防治工作,项目投入使用三个月内应依法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验收监测参照标准标号、级别 1.废水排放参照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水作水质标准; 2.无组织恶臭污染物废气中“氨、硫化氢”排放标准参照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新改扩建二级标准; 3.厂界噪声限值参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表二:工程概况 主要生产工艺及污染物产出流程(附示意图): 1.工程概况: 本项目原名称为“永春县桃城高阳养殖场”,后于2010年变更为“福建泉州市福泉春食品有限公司养殖场”(附件四)。福建泉州市福泉春食品有限公司养殖场位于永春县桃城镇丰山村,项目处于永春县人民政府2015年重新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外,但属于禁建区范围内(永政文〔2015〕142号)(禁建区、禁养区见图二)。因此,该项目规模不得再扩建,常年存栏数为2500头。项目采用物质循环利用型生态养殖模式,养猪场粪污排泄物经干清粪和固液分离后,集中的粪渣固体经过堆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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