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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近因原则
4.3 近因原则 例:如暴风引起电线杆倒塌,电线短路引起火花,火花引燃房屋,从而导致财产损失。 李某在游泳池内被从高处跳水的王某撞昏,溺死于水池底。由于李某生前投保了一份健康保险,保额5万元,而游泳馆也为每位游客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万元。问题是:因未指定受益人,李某的家人能领取多少保险金? 李某死亡的近因属于意外伤害,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因此李某的家人只能领到2万元的保险金。 一艘名为“艾卡丽亚号”(Ikaria)的船于1915年1月30日被敌人潜艇的鱼雷击中。该船的水险保单承保了海上危险,但把“一切敌对行为或类似战争行为的后果”作为除外责任。该船的船壳被炸开了两个大洞,一号船舱罐满了海水。这艘船还是驶进了法国的勒哈佛尔港,停泊在一个正在进行着繁忙军事运输的码头边上。如果一直停泊在这里,这条船本是可以获救的,但港务局担心船会沉没并阻碍码头的使用。于是港务局命令该船起锚或者到港外抢滩,或者锚泊在防波堤外。在当时的情况下,船长只能服从命令,并选择了停靠在防波堤外。由于海床不平和该船被鱼雷击中后头重脚轻的共同作用,使船头在低潮时处于搁浅状态,而船的其他部分还在水中。这就导致了船壳的严重扭曲,终于在2月2日涨潮时沉没了。 1918 Leyland Shipping Co.Ltd. v. Norwich Union Fire Insurance Society Ltd. 在这个案件中,大法官Lord Shaw对近因原则做了精辟的论述:“近因不是指时间上的接近,真正的近因是指效果上的接近,是导致承保损失的真正有效的原因。近因所表示的是对结果产生作用最有效的因素。如果各种因素或原因同时存在,要选择一个作为近因,必须选择可以将损失归因于那个具有现实性、决定性和有效性的原因。” 1. 近因(Proximate Cause) 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害之间,导致损害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4.3.1近因原则的含义 暴风 电线杆倒塌 火花 房屋燃烧 财产损失 1. 保险车辆遭受暴雨泡浸气缸进水,强行启动发动机导致发动机受损。 2. 被保险人打猎时从树上掉下来受伤,爬到公路边等待救援时因夜间天冷又染上肺炎死亡。 3. 船舶开航前船长因病不能出航,经港监批准由大副临时代理船长,由于三副与大副之间有矛盾,航行途中三副纵火造成火灾事故。 4. 投保人被车辆碰擦,送往医院后不治身亡,死亡原因是心肌梗塞。 判断下列事故的近因 2.近因原则(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在风险与保险标的的损害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承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如果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5条第1款规 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承保风险作为近因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均负赔偿责任;保险人将不对承保风险并非近因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成明,2003年单位为其投保了一年期“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5000元。 2003年12月3日,成明下楼时不慎摔倒,致使右手上臂肌肉破裂。后由于伤口感染,导致右肩关节结核扩散至颅内及肾,送医院治疗二个月无效死亡。事后保险人经过调查发现,被保险人成明有结核病史,且动过手术,体内存留有结核杆菌。请问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进行赔偿? 案例 本案被保险人成明死亡主要的、直接的、必然的原因是其体内存在的结核杆菌,而摔伤仅是其死亡的间接的、偶然的原因或远因。因此,保险人对本案被保险人可不负保险责任。 近因的认定方法:逻辑推理或逆推理 4.2 认定近因的基本方法 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直到最终损失发生,最初事件就是最后一个事件的近因。 逻辑推理 从损失开始,沿系列自后往前推,追溯到最初事件,如没有中断,最初事件就是近因。 逆推理 4.3 近因原则的应用 1. 单一原因致损近因的判定 2. 多种原因致损近因的判定 (1)多种原因同时发生 (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 (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 若造成损失的原因属于承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 反之则不负责赔偿责任 1.单一原因致损 当各个原因所引起的损失结果可以划分时: 保险人对所有承保风险引起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对非承保风险和除外风险不负赔偿责任 当各个原因所引起的损失结果无法划分时: 若造成损失的原因既有承保风险,又有非承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 若造成损失的原因既有承保风险,又有除外风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数个原因同时发生致损 前因为承保风险,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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