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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论焦点_审理范围与法律适用_王源渊精选
争论焦点、 审理范围与法律适用
*
王源渊
【内容提要】在个案中要支持当事人具体 权利请求, 案件事实需要满足实体法事实构成
要件 要求。 因此, 案件事实 审查范围至少应当包含所有要件事实。但在特定程序中, 作
为审理对象 争点, 包括事实争点, 由当事人构建。如果当事人在具体构建争点时遗漏了要
件事实, 在部分要件事实欠缺 情况下, 法律适用如何发生?实践中时常会出现实体法 适
用与程序原则 冲突。但从程序法和方法论两方面相向解析, 实体法 适用与程序原则之间
裂隙并不如看上去那般不可弥合。反而, 方法论为二者提供了共同 技术基础, 因此也说
明了方法论 基础地位, 以及应用范围 广泛。
【关键词】争论焦点 审理范围 法律适用
争论焦点、 审理范围是程序法特别是民事程序法 概念, 何以要与方法论一
①
起探讨?问题在法律实践中展开, 因此有必要在具体 程序中考察问题, 包括
问题是什么, 如何解决。
法律适用在实践中, 总会与具体 程序相遇, 并受到程序法 规制。法律适
用 推演方法在与程序法 相遇中是否会受到影响?如果是, 会受到怎样 影
响?这些影响是否会改变法律方法 立论?这都是本文 关注。
一、 初始问题
问题始于一个民事程序法观念:争点由当事人建构, 并具体界定审理范围。
*王源渊———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高级法官、 法学博士。
① 方法论或法律方法虽然在个别而具体 法律适用中不具有适用 效力, 但作为法律特有 方法,
通过塑造法律职业者 思维, 甚至通过法律本身所包含 内在逻辑要求, 贯彻 (至少以稀释 方式)在法
律适用 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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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专题 王源渊 争论焦点、审理范围与法律适用
按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 若干规定》 和 《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 若干规定》, 开庭前要固定争议焦点, 法官在开庭 早期阶段
(进入法庭调查前 )先要归纳争议焦点, 庭审围绕焦点展开。
进行审判方式改革 一个目 是为了纠正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 问题。 曾
经, 程序规范对法官缺乏限制, 在程序限制与实体限制之间, 法官更注重实体要
求。这种观念导致法官普遍干预审理范围和诉讼标 。鉴于法院在依职权收集证
据及追加当事人上 便利 (有时甚至是要求), 法官对审理对象 干预不受任何
限制。凡是法官希望调查 事项几乎都可以毫不费力地纳入审理范围。随着对审
理范围 干预, 对诉讼标 干预就更为便利, 判决可以超出甚至无视原告 请
求。
法官考虑实体法 要求也是正当 , 审判方式改革 目 恐怕并不是要抛弃
实体法对法官 限制。那么, 何谓实体与程序并重?这是一个更大 问题。这
里, 固定争议焦点是否意味着争点界定了审理范围, 或反向言之, 非争点则在审
理范围之外呢?
从现行规定来判断, 断言争点界定或限定了审理范围似乎过于肯定。从理论
上看, 这取决于对 “审理” 解释。如果审理被狭义地定义为对争点 判断和处
理, 那么, 这个命题就是对 (但似乎有循环论说 嫌疑)。如果 “审理” 广义
地包括全部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 处理, 那么, 审理范围除争点 处理外, 还包
括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与本案有关联 事项。如果这样理解, 那么, 可以认为争
点只是审理 重点 (或法官思虑 重心 ), 而非全部。这样理解 一个后续问题
是, 如此, 争点整理 意义和法律效果何在? 比如, 当事人在后续程序如二审、
再审中能否提出新 争执点?
不管对 “审理” 做上述何种理解, 都发生另一个问题:争点 建构依赖当事
人 争执, 如果某一或某些要件事实当事人均未提出 (非一致认可 ), 个案中
法律适用是如何实现 ?是否可以默认其存在 (即认为当事人一致认可 )?抑或
在法律适用时忽略或取消该构成要件?最简单 例子是, 在部分要件事实欠缺
情况下, 如果原告在实际建立 所有争点中均占优势, 是否可以直接判决他胜
诉, 而回避实体法 适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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