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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电生_2007_18号-附件1:北京电力公司电力设施迁改实施细则(修订)精选
北京电力公司电力设施迁改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力设施迁改工作,加强电网资源管理,在确保北京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为用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根据《北京电力公司供电设施迁改管理办法(试行)》(京电办〔2005〕30号)的规定,结合公司机构调整后部门职能变化,对原《北京电力公司电力设施迁改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修订。
第二条 电力设施迁改项目管理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颁发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条 电力设施迁改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责权对应”的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因用户需要提出并出资的对公司所属的运行和备用线路(包括架空线路和电缆线路)、线路走廊、电力管沟等电力设施进行迁改移或入地的项目,由公司出资实施的电力设施迁改项目按照公司生产改造工程管理要求执行。
第二章 电力设施迁改基本原则
第五条 四环路以内地区、四环以外规划市中心区以内主要街道两侧、海淀中关村发展区、上地、科技园、亦庄、酒仙桥电子城等高科技园区及奥运场馆周边地区,需要对现状架空线路迁改的,根据北京市政府有关规定,应按照架空线路入地的要求进行入地,具体要求如下:
1、220千伏主网环网线路及重要下送通道迁改时不允许采用局部电缆方式。
110千伏及以上架空线路原则上不允许出现“两端保留架空线路,中间实施局部入地”方案。
2、110千伏及以上架空线路入地应以隧道方式敷设电缆,现状没有隧道的应同步建设隧道。
3、35千伏及以下架空线路入地应以管加井方式敷设电缆,现状没有管井的应同步建设管加井。
4、10千伏及以下架空入地的电缆原则上不进入现状主隧道。
5、变电站出线架空线入地应建设出站隧道,必要时应同步改造变电站内设施。
6、选用电缆的载流量应大于相对应架空线路的载流量,并满足线路终期容量N-1,其中220千伏电缆截面应不小于1000平方毫米,110千伏电缆截面应不小于630平方毫米,35千伏电缆截面应不小于240平方毫米。
7、电缆经过迁改必须保证原有的运行能力和安全可靠性不能降低。原则上电缆迁改不能增加新的交叉互联段或接头。
8、电力隧道改迁应与现状隧道顺接,隧道高程不得有垂直跌落。
9、配电架空线入地应同时执行京供生〔2002〕5号文《关于北京规划市中心区配电设施建设及改造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区域,原则上不选用对现状35千伏及以上线路实施入地方案,不宜对10千伏架空线采用入地方式。
原则上不允许对住宅区的现状电力设施进行迁改。
第八条 架空线路和电力隧道改迁时,应同时考虑架空线路上和电力隧道内光缆的改迁,并同期组织实施。
第九条 新的迁改方案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要严格执行《北京电网建设“首都标准”》(京电规〔2005〕139号)和《北京电网设备选型选用原则》(京电生〔2005〕94号)文件规定。
第三章 电力设施迁改的可行性研究
第十条 用户申请迁改项目必须按照《北京电力公司供电可行性研究管理办法》(京电规〔2005〕1号)的要求,进行供电可行性研究,形成成果作为电力设施迁改的咨询报告。
第十一条 咨询报告的评审应包括生产运行、调度、设备维护单位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设施迁改。
第十二条 对用户申请拆除停运电力设施的,迁改的咨询报告要按照该设施的重建规模编制,按重置价格编制估算;对拆除停运架空线路的,可以根据规划需要,在咨询报告增加架空入地方案。
第四章 工程管理原则
第十三条 生产技术部是电力设施迁改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被迁移电力设施的运行维护单位是迁改项目的建设单位。
第十五条 迁改工程项目要按照“五制三算”要求进行管理,项目中的物资、工程、监理招投标工作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电力设施迁改项目补偿款纳入公司资金平台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除下列项目外,迁改电力设施必须办理规划许可文件,保证迁改后电力设施的合法性。
1、配合规划道路、市政管线的电力设施局部迁改;
2、电力设施在原位置(路径)的改造。
第五章 迁改工程的一般工作流程
第十八条 电力设施迁移改造首先由申请单位向公司行文申请(见附件3:关于申请电力设施迁移的函)
第十九条 各电力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十六个供电公司和输电、电缆、变电公司)(以下简称受理单位)负责受理用户对电力设施迁移的申请(申请单位需提交的申请资料见《北京电力公司供电可行性研究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受理单位将迁改资料(35千伏及以上部分)汇总上报生产技术部,属本单位运行维护资产的,直接附迁改初步意见和方案;
生产技术部根据迁改资料责成运行维护单位出具迁改初步意见和方案。(见附表4:《电力设施迁改意见表》)。
第二十一条 生产技术部根据公司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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