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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案例精选
盐干绵羊皮合同品质争议仲裁案
2012-2-1 14:11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人中国××公司与被诉人联邦德国××公司和香港××公司签订的订购确认书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诉人的申请,受理了申诉人和被诉人之间关于盐干绵羊皮质量索赔争议的仲裁案。本案仲裁庭依照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于1981年1月26日组成,审理本案。仲裁庭审阅了双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答辩和有关的文件和证件,并于1983年2月1日、3日和5日开庭审理;在此过程中,曾对本案进行调解,未成功。仲裁庭于1983年11月29日最后一次开庭宣读了裁决主文。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情
被诉人联邦德国××公司通过另一被诉人香港××公司于1978年10月及11月与申诉人中国××公司订立了三个订购确认书,由联邦德国××公司卖给中国××公司一级盐干绵羊皮共250000张,交货及价格条件为FOB伊朗霍拉姆沙赫港。订购确认书主要内容如下:
订购确认书号 数量 单价 总价IMP8A409 100000张IMP8A411 100000张 4.40美元 440000美元IMP8A414 50000张 4.12美元 206000美元交货期1978年11月至1979年1月1979年1/2月1979年2/3月本案争议涉及的是上述IMP8A411号和IMP8A414号两个订购确认书。这两个订购确认书均规定,商品的质量、数量以天津、上海或大连商品检验局检验后出具的检验证书为依据。签订订购确认书后,申诉人及时开出了以被诉人联邦德国××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被诉人联邦德国××公司鉴于当时伊朗政局动荡,以后交货受到阻碍,建议将上述三个订购确认书项下的货物一起于1979年1月交货。申诉人同意,并派其租妥的“Kota Berani”轮于1979年1月抵达装货港(伊朗霍拉姆沙赫港)接货。被诉人于1979年1月19日通知申诉人,因当地工人罢工,不能装“Kota Berani”轮,要求推迟装运和展期信用证。申诉人将信用证展期至1979年3月31日。后来,又应被诉人的要求,将信用证展期到1979年4月30日。1979年4月,申诉人派其租妥的“白马”轮抵达伊郎霍拉姆沙赫港接货。被诉人联邦德国××公司向“白马”轮装了盐干绵羊皮147280张,总货价为634793.60美元,指明是属于IMP8A411号和IMP8A415号两个订购确认书项下的货物,并说明IMP8A409号订购确认书项下的盐干绵羊皮因受水残,不能交货。“白马”轮装货完毕,于1979年4月23日离开伊朗霍拉姆沙赫港,直驶中国天津,于1979年5月10日到达天津(新港)锚地。
申诉人发现到货的盐干绵羊皮质量有明显的缺陷,于1979年7月5日发电通知被诉人保留索赔权。天津商品检验局对货物进行了检验,出具了检验证书,内称:对该盐干绵羊皮抽取了代表性样品逐包逐张进行检验,发现皮质无韧力;对IMP8A411号订购确认书项下的100000张羊皮任选4包计160张,进行鞣制试验,发现有51%以上无使用价值,对IMP8A414号订购确认书项下的47280张羊皮任选4包计160张进行鞣制试验,发现有53%以上无使用价值;这些货物的皮质无韧力系“发货前原有状况”。
1979年10月24日至27日,被诉人联邦德国××公司的代表Fabian先生和香港××公司的代表Theophile先生到天津亲自验看货物,会同申诉人的代表,分两批共浸泡盐干绵羊皮430张进行试验,发现其中302张的皮板完全糟烂,无使用价值,其余128张中有23张约有1/3面积的糟烂,合格的只有105张。
1980年3月26日至4月2日,香港××公司的代表Theophile先生到天津与申诉人洽谈盐干绵羊皮质量缺陷的赔偿问题并提出赔偿的具体建议,联邦德国××公司不同意所提出的建议,各方未达成和解协议。然而,申诉人应香港××公司代表的要求,向其提供了6张盐干绵羊皮。香港××公司将该6张盐干绵羊皮交给联邦德国雷特林根鞣革研究所进行鉴定检验。1980年6月13日,该研究所出具检验报告,内称:对羊皮样品进行了观感检查和加工检验,确认“送来检验的羊皮实际上是不能用的”,“损坏的原因在于防腐保存不当”。
申诉人与被诉人继续商量,但无结果。
申诉人于1980年11月19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诉人赔偿他由于货物有缺陷使他蒙受的损失共计424388.83美元(其中货值损失327638.96美元,利息15248.35美元,仓租6121.72美元,海运费75169.46美元,检验费210.34美元)。
被诉人香港××公司提出答辩说,他在这些盐干绵羊皮交易中只充当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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