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税收征管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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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收征管法

第三节 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税收征收管理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依法征收税款和进行税务监督管理的总称。 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法》是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于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主要有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 一、税务管理制度 或称税收基础管理,是税收征纳的基础和前提。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税务登记、帐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 1、税务登记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都必须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2、帐簿、凭证管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必须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3、纳税申报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款的活动。 1、依法征税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2、税款的代扣、代收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3、税款的缴纳和延期缴纳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4、减税、免税 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5、完税凭证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6、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制度 税收保全是当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时,税务机关所采取的冻结、扣押、查封其财产的行为。 税收保全的条件: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时,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税务机关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可以责令纳税人提供担保; 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税收保全措施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2001年6月23日某地方税务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某私营企业,已中途终止与某公司的《承包协议》,银行帐号也已注销,准备于近日转移他县。该局立即派员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核准了上述事实,于是检查人员对该企业当月已实现的应纳税额5263.13元,作出责令其提前到6月25日前缴纳的决定。 问:该地方税务局提前征收税款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强制执行制度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通知冻结等额存款 扣押查封等额财产 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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