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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教学课件第三讲国际法上的国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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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国际法上的国家;一、国家的概念、特征及其要件;威斯特伐利亚公会(1643-1648):是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这次会议揭开了国际关系史上新的一页。会议承认了罗马帝国统治下的为数众多的邦国成为独立的主权国家,这标志着具有独立主权的近代国家产生了,罗马帝国所主张的“世界主权”的观念为国家主权的观念所代替。近代国际关系形成了,为了调整这种新的国际关系,会议确认了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原则,这是近代国际法的最根本原则,成为近代国际法的基础。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是象征三十年战争结束而签订的一系列和约,签约双方分别是统治西班牙、神圣罗马帝国、奥地利的哈布斯堡王室和法国、瑞典以及神圣罗马帝国内勃兰登堡、萨克森、巴伐利亚等诸侯邦国。而在1648年10月24日签定的西荷和约,正式确认了威斯特伐利亚这一系列和约,并象征三十年战争结束。 一般史学家会视1635年的布拉格和约和1659年的比利牛斯和约为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系列之一。;世界上最小的国家; 按照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的概念,国家是国际交往的基本单位,也是国际法行为规则规制的对象。在国际法上,国家的生成应当具备四个要素: 人民 领土 政府 主权; 1.固定的人民(permanent population )。构成国家的第一要素是人民。它是由个人组成的集合体,这里所说的人民可以属于不同的种族、可以具有不同程度甚至源流的文化、可以是不同的肤色、也可以说不同的语言,但是有一个条件必须是共同的,那就是 必须是生活在一个共同的社会中,而且必须是长久居住在共同社会中的人群。所以,“固定的人民”也可以说是“永久的居民”。 一个国家的存在首先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固定的人民,这是一个社会能够称为国家的首要的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 中国13亿人;梵蒂岡:最小的国家,因人口容易流動,人口從821至1380人不等,而常住人口約540人(另说1000人)。摩洛哥:几万人; 2.确定的领土(defined territory )。领土是一个国家的固定的人民居住并赖以生存的地方,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在正常的情况下,任何国家都应当拥有确定的领土。但是国土的面积可以有大有小,世界上的国家中,有的领土很大,如俄罗斯联邦:1700多万平方公里,居世界首位。加拿大:990万;中国:960万. 有的领土很小:梵帝冈市国的面积只有0.44平方公里。 问题: 如何理解国家拥有“确定”的领土? 是不是说国家的领土边界必须确定无疑? 国家成立时可否允许领土界线的不确定? ; 国家拥有确定的领土并不是说国家的领土边界必须确定无疑,国际法中还没有规定国家领土的界线必须是明确划定的。按照国际法上的实践,国家的成立可以允许领土界线的不确定,甚至是存在争议。 ; 3.政府(government)。政府是国家在组织上的体现,它在国内根据本国的法律实行统治,在国际上代表本国及其人民进行国际交往。“这里的政府概念包括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是构成政治和法律方面公共权力组织的整体。”([韩]柳炳华:《国际法》,第250页。) 在国际法上,一般来说,政府的性质和形式不是最重要的,但是一般特别强调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中央政府。; 需要说明的是,一个国家的政府对于构成一个国家的效力不会因为政府统治权力有效性的暂时中断而丧失,正如奥本海指出的那样:“一个国家要求社会作为一个政治单位组织起来,以别于,例如,一个部落。但是,国家一旦建立起来,它的政府的有效性的暂时中断,例如在内战中,或由于交战国占领的结果,与国家的继续存在是不矛盾的。”; 4.主权(sovereignty)。主权的拥有是国家的根本属性。主权在国内指最高权力,在国际上是指不依赖于别的国家,不受别的国家的摆布。主权的存在在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中的主要体现是独立地处理国内外一切事务的能力。主权是国际法上的一个比较关键的概念,由于对这一概念的理解不同会造成对国际法一些基本关系的理解的不同。; 据《不列颠百科全书》的界定,“主权可以解释为论述国家制订决策过程中的最高监督或权威和阐明维持秩序之规则(对内主权或政治主权)的一种政治理论。从较为狭隘或更为确切的意义来说,主权是制定或更改法律的权力。在国际法和国际关系领域中,主权是指一个国家不受外来力量支配的自由(对外主权)” 。“在国际法中,主权指的是国家的自主或独立。两类主权(对内的和对外的)都意味着:国家对主权的权利是排他性的,而且再也没有超乎国家之上的机构。”; 国际法产生的早期,强调主权的绝对性,主权高于一切,排斥国家在国际法上应该承担的义务。不过,近代以后,越来越强调国家主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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