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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投资委贷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担保公司投资、委贷、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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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公司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促进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积极稳妥地开展,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所提供的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系指以自有资金及向金融机构融入的不超过本公司资本净额50%的资金,自主发放的投资、委贷及担保。其风险由本公司承担,并由本公司收回本金和利息。
本公司的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中小企业投资、委贷及担保、三农投资、委贷及担保、个人投资、委贷及担保、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等。
第三条 按政策规定,公司70%的资金应用于同一借款人投资、委贷及担保余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投资、委贷及担保余额不超过公司资本金的5%。
第四条 公司经营,以服务高新区中小企业和“三农”为宗旨。要求借款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偿债有保障,资产变现能力强、负债适度,信用记录良好。
第五条 公司经营,以风险防范和控制为主线,金融创新和稳健经营并举。
公司内部决策建立横向制衡机制,投资、委贷及担保调查和审批分离。
公司原则上要求借款人必须提供足值、变现能力强的担保措施。
第六条 公司经营原则为“自主、灵活、小额、分散”。公司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据规定程序对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自主进行评估和做出决策。
第二章 投资、委贷及担保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经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农户、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均可向本公司申请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主要对象包括:
1、处于创业发展初期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
2、处在城乡结合部,信贷服务不充分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
3、失地、失土的创业型农民。
4、其他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第八条 企业申请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持有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并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生产经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正常生产经营一年以上,有较好的经营业绩。产品有市场、有效益,具有履行合同能力。内部管理严格,有健全的内控制度。
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状况真实,财务指标良好,注册资本金真实到位,负债适度,现金流量充足,具备第一还款能力。
信用记录良好,无重大经济、民事纠纷。投资、委贷及担保、融资用途真实合法。
能根据公司要求提供必要的担保手续,具备第二还款能力。
企业负责人品行良好。
第九条 农户、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申请投资、委贷及担保应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生产经营能力或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能按时偿还投资、委贷及担保本息。
对外负债总额适度,在个人经济能力承受范围内。
个人信用记录良好,无黄、赌、毒等违法行为和不良嗜好。
5、能根据公司要求提供必要的担保手续。
第三章 投资、委贷及担保种类与方式
第十条 本公司投资、委贷及担保种类主要为短期投资、委贷及担保。
第十一条 本公司投资、委贷及担保方式主要分为:信用投资、委贷及担保、担保投资、委贷及担保和票据贴现。
信用投资、委贷及担保,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投资、委贷及担保。
担保投资、委贷及担保,系指保证投资、委贷及担保、抵押投资、委贷及担保和质押投资、委贷及担保。
1、保证投资、委贷及担保,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投资、委贷及担保时,按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发放的投资、委贷及担保。
2、抵押投资、委贷及担保,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而发放的投资、委贷及担保。
3、质押投资、委贷及担保,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而发放的投资、委贷及担保。
票据贴现,系指本公司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发放的投资、委贷及担保。
第四章 投资、委贷及担保程序
第一节 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申请及受理
第十二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八、九条规定的客户,要求投资、委贷及担保时,首先应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填具《投资、委贷及担保申请书》。经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受理。
第十三条 借款人在申请投资、委贷及担保时,原则上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的《投资、委贷及担保申请书》。
2、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
3、公司章程、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4、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经营管理者个人简历。
5、董事会(股东会)关于申请投资、委贷及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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