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贿赂犯罪的分析.doc

  1. 1、本文档共11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对贿赂犯罪的分析

对贿赂犯罪的分析 1 贿赂犯罪相关理论 .1 贿赂犯罪的概念 贿赂犯罪是典型的对合性、互动性犯罪,主要表现为行贿犯罪和受贿犯罪。为谋取不正当好处,送财物给国家工作人员或在经济往来中,违规给国家工作人员数额较大的财物、各种回扣、手续费等是行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身份、所处岗位之便,违规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好处或向他人索取财物或经济往来中,违规收受各种回扣、手续费等是受贿。因受贿主体的不同,涉嫌罪名也有所差异,国家工作人员个人受贿的,涉嫌罪名为受贿罪;国家机关、国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受贿的,涉嫌罪名为单位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亲朋好友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涉嫌罪名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同样的,根据行贿主体的不同,行贿犯罪涉嫌的罪名也不同,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个人行贿的,构成行贿罪;个人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企等行贿的,构成对单位行贿罪,单位、社团、企业等向个人、向单位行贿的,构成单位行贿罪。贿赂犯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可收买性,最终破坏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 贿赂犯罪的特点 近年来,我国在反腐败体系上多措并举,既对“老虎”“苍蝇”零容忍,又注重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反腐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是,反腐工作不会一蹂而就,形势仍然严峻,腐败现象并未得到有效遏制,而是变着花样的在各种领域呈现。 一是犯罪多样化、隐蔽化。2007年,两高对司法实践中碰到的各种新形式的受贿案件做了分析归纳,总结出8种比较典型的新型受贿方式,(即交易型受贿、收受干股型受贿、“合作”投资型受贿、关系人受贿、赌博型受贿、收受物品但不办理权属变更、受托理财型受贿、挂名领薪型等方式的受贿),并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这8种典型的贿赂犯罪在适用法律方面提出了指导意见。与传统的直接收受现金不同,新型受贿往往披着合法、“礼尚往来”的面纱。例如:传统节假日、红白喜事成了部分“有心”之人礼尚往来的借口,也成了某些领导干部权力寻租的机会;有的领导借故到下级部门讲授业务知识之机,收受天价“劳务费”等。因此,如何揭开“礼尚往来”的面纱,揭开权力寻租的受贿本质成了惩治贿赂腐败的第一步。 二是犯罪主体多元化、涉案领域广。与传统的行受贿主体多为自然人不同,近些年来,单位行受贿的案例日益增多。例如昭通某县检察院2015年查办的某图书城向实验中学行贿180万余元案。此外,单位负责人出于为本单位争取更多装备、经费的目的,用公款行贿的现象也不在少数。传统的贿赂犯罪主要存在于工程建设、能源开发利用、设备采购等领域;而新型贿赂犯罪则几乎渗透到公权力存在的方方面面。甚至连教书育人的学校、治病救人的医院也.受到影响。例如昭通某县检察院2014年查办的两所县级中学学生食堂承包过程中和招生过程中的行受贿案;2015年查办的县医院领导受贿案等。 三是犯罪趋向群体化,大要案比例大幅上升。近年来的贿赂案件窝案、串案较多,一个行贿人通常向几个人、几十个人行贿,受贿人也通常收受不同行贿人的贿赂。许多案件拔出萝卜带出泥,一人多案、多案一人,行贿受贿多罪相互交织的情况屡见不鲜,例如2015年的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201年昭通某县检察院杳办的陈某甲、陈某乙向10于个乡镇学校领导行贿案等。 .3 贿赂犯罪认定的理论依据 贿赂范围作为认定和衡量贿赂型犯罪的重要内容,对于行贿、受贿以及介绍贿赂的定罪及量刑都具有重要意义,这同时是近年来学界一直研究的课题。关于贿赂犯罪目前学界主要存在三种分类:财产性利益说、财产说、和非财产性利益说。 .3.1 财产性利益说 这种学土张贿赂的范围包括财物以及一切其他可以用金钱计算的则一产性利益,比如设定或免除债务、提供住房、提供担保等。这是目前学界关于贿赂范围的主要观点。该观点认为贿赂的范畴应该包含钱物及其它财产性利益,因为受贿罪的本质就是权利与利益之间的互博,只要可以将财产性利益折算成子定数量的金钱价值,那么这种财产性利益在受贿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就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财物。 .3.2 财物说 这种学说主张贿赂的范围不包括其他种类的利益,仅限于金钱和物品。首先,从文字本身出发,贿赂一词一般是指一种可以用来收买他人的财物。况且如果不是财物的话,在对此类犯罪的处理上,难以计算犯罪数额,这样一来也就不易于定罪;其次,从我国的立法沿革方面看,从古到今“贿赂”一词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上都仅视为财务上的贿赂。所以,财物说主要是从文字本身出发,把财物限定在我们通常意义上的物品或钱财。我国一直以来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以计赃论罪为条件,有助于认定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对于在司法实践中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具有较强的执行力。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贿赂类犯罪的种类也在逐年递增且形式多样,在这种情况之下,财物说不在符合现实社会发展的节奏,如果采用这种学说很明显不利

文档评论(0)

561190791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