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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规划管理业务档案管理暂行规定2004.pdfVIP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规划管理业务档案管理暂行规定200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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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规划管理业务档案管理暂行规定2004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规划管理业务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文件收集与积累 第三章 档案整理与移交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五章 档案利用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规划管理业务 档案的管理,确保规划管理业务档案的准确、完整与安全,更好地为城市规划、 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必威体育官网网址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 《城 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0号令),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划管理业务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 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纸质、电子及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 录。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规划局及局属事业单位形成的规划管理业务 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四条 市规划局档案形成部门负责文件的收集、积累、整理、归档和 移交工作;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负责移交后的规划管理业务 档案的管理,并且负责指导和监督档案形成部门依法进行文件的收集、积累、整 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第五条 规划管理业务案件发出后必须归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据为 已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二章 文件收集与积累 第六条 文件收集与积累应当坚持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原则,并符合下列 要求: (一)原则上应当为原件; (二)必须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字迹工整,图样清晰,不得使用圆 珠笔、铅笔等易褪色的书写材料书写; (三)必须有标题、落款和形成日期等; (四)原稿必须由业务部门负责人或者项目主持人审核签字,审批的正文 和图纸必须盖市规划局业务印章。 第七条 依据规划管理业务性质,文件收集范围包括用地、规划、建设、 广告勘测信息与行业管理、规划验收和违法建设查处等类别。 第三章 档案整理与移交 第八条 文件应当按 《规划管理业务档案整理规范》整理立卷,立卷时 应当遵循文件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卷内文件的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利用。 第九条 档案整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卷内文件必须按照办案产生的材料、上级部门和领导的批示与意见、 立案所需材料三部分依次排列并且编制页号(具体见附件); (二)案卷必须装订。封面、卷内目录及卷内备考表等项目必须填写清楚。 第十条 窗口受理的规划管理业务案件应当在案件办结并且正文发出后 一个月内向档案馆移交;城市规划编制与勘测专项成果档案应当在完成项目终审 后一个月内向档案馆移交。移交时,所有案卷应当有序排列并编制移交目录一式 两份,移交、接收单位各执一份。交接双方清点档案数量,并且签名确认。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规划管理业务档案移交进馆后,档案馆应当按国家标准和行 业规范进行科学管理,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二条 文件变更按照下列情形办理: (一)档案在换图、换证、更改单位名称时,应当根据新案号单独立卷归 档,原图(被换图)必须加盖注销章,新、旧案必须同时在卷内备考表上注明变更 情况: (二)因文字错漏和指标修改原因需要变更档案,但又无需重新立案的, 应当填写文件变更登记表,注明变更时间,并应有审批人、经办人签名。文件变 更登记表与文件变更所产生的资料一并移交档案馆。档案馆根据文件变更登记表 对该档案信息进行变更,并且对纸质档案重新整理。 第十三条 档案注销时,经办人应当在被注销档案的批文及图纸上加盖 注销章,发文后由局业务部门填写档案注销通知单送交档案馆。档案馆根据档案 注销通知单,在档案封面、档案目录和档案信息管理系统中加以注明。 第十四条 档案馆应当定期对保管期限已满的规划管理业务档案进行 鉴定。 档案鉴定由档案鉴定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负责。鉴定领导小组由主管档 案和业务的局领导、有关处室领导及档案馆领导组成;鉴定工作小组由有关处室 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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