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例第178章:《婚姻制度改革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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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例第178章:《婚姻制度改革条例》

章: 178 《婚姻制度改革条例》 宪报编号 版本日期 30/06/1997 详题 本条例旨在就旧式婚姻、妾侍制度、新式婚姻、婚姻的解除及相关事宜订定条文。 [1970年7月10日] (本为1970年第68号) 部: I 导言 30/06/1997 条: 1 简称 30/06/1997 本条例可引称为《婚姻制度改革条例》。 条: 2 释义 34 of 1999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34号第3条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中国法律与习俗”(Chinese law and custom) 指在紧接1843年4月5日之前曾适用于在香港居住的 华人的中国法律与习俗; “指定日期”(appointed day) 指1971年10月7日; (由1999年第34号第3条代替) “指明公职人员”(designated public officer) 指为施行第V部而由行政长官根据第22条指明的公 职人员; (由1999年第34号第3条修订) “登记官”(Registrar) 指根据《婚姻条例》(第181章)第3条委任的婚姻登记官及任何副婚姻登记 官; “新式婚姻”(modern marriage) 指于指定日期前,在2名或多名见证人在场下,在香港作为新式婚 姻而以公开仪式举行婚礼的婚姻; “认可婚姻”(validated marriage) 指藉第8条有效的新式婚姻; “旧式婚姻”(customary marriage) 指按照第7条在香港举行婚礼的婚姻; “旧式婚姻的双方”(parties to a customary marriage) 指丈夫及正妻,而不论正妻是否为结发 妻或填房;又为免生疑问,“旧式婚姻的一方”(party to a customary marriage) 并不包括 妾侍在内。 条: 3 ( 由1999年第34号第3条废除) 34 of 1999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34号第3条 第 178 章 - 《婚姻制度改革条例》 1 部: II 于指定日期及该日以后缔结的婚姻 30/06/1997 条: 4 于指定日期及该日以后缔结的婚姻属一夫一妻制 30/06/1997 凡于指定日期或该日以后在香港缔结的婚姻须意指一男一女自愿终身结合,不容他人介入,而 且只可按照《婚姻条例》(第181章)而缔结。 (由1979年第62号第2条修订) 条: 5 于指定日期及该日以后不准取得妾侍地位 30/06/1997 (1) 于指定日期或该日以后,男人不得纳妾,女人亦不准取得妾侍地位。 (2) 第 (1)款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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