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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犯关系的脱离_赵慧
法学评论(双月刊) 2003 年第5 期(总第 12 1 期)
论共犯关系的脱离
赵 慧
内容提要:共犯关系脱离, 是指具有共犯关系的共犯人停止 己的行为, 断绝 身行为与其他
共犯所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并为阻止犯罪的实现作出了真挚努力的犯罪形态。本文
通过对国内外共犯脱离的考察, 对脱离的内涵、机能、标准以及要件进行了具体的论述, 并认
为, 不同的共犯人由于其在共犯中作用的不同, 其脱离共犯关系的要件具有不一致性。
主题词:共同犯罪 共犯脱离 内涵与机能 标准与要件
一、共犯关系脱离的内涵分析和机能 只能由实施过限行为的共犯人承担。 有些国家刑法
(一)共犯关系脱离的内涵分析 对此行为作了规定, 如俄罗斯刑法第36 条规定:“实
共犯关系是多人基于共同犯罪人的联系而对特 行犯实施不属于其他共同犯罪人故意之内的犯罪, 是
实行犯的过度行为。对实行犯的过度行为, 其他共同
定犯罪事实形成的犯罪体。 在共犯中, 共犯人相互配
合、相互依赖, 共同作用犯罪事实, 促进犯罪意思的实 犯罪人不负刑事责任”。 俄罗斯刑法理论界认为, 所
有的过度行为, 依据实行犯偏离共同犯罪人意图的方
现。 各共犯人的行为只有具备共犯意思的支配并在
向, 分为量的过度行为和质的过度行为, 前者通常指
与共犯结果具有因果联系的范围内才能肯定共犯关
实行犯实施的犯罪与他按照共同犯罪人的意图应该
系的成立。 广义的共犯关系脱离是指共犯人切断共
实施的犯罪属于同类, 而质的过度行为是指实行犯实
犯因果系列的一切现象, 包括共犯的过限行为、共犯
施的是与怂恿他或帮助他实施的犯罪不同类的犯
的中止以及狭义的共犯脱离。 狭义的共犯脱离仅指 ③
罪。 意大利刑法第116 条第 1 款规定:“如果已实施
在共犯关系中, 共犯人停止 身的行为, 并为阻止共
的犯罪是某一共同犯罪人不希望实施的犯罪, 当结果
犯构成事实的实现作出真挚努力者。
是因其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 该人也对该犯罪负
①
共犯的过限行为, 又称实行过限, 是指“实行 ④
责”, 有学者称其为“共同犯罪的偏离”。 对于这种
②
犯实施了超过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 由于共犯关 共犯过限行为, 由于该行为不具备共犯意思的支持,
系只能在共犯意思范围内才能存在, 个别共犯人超出 因而不属于共犯行为。 实施该犯罪的行为人因该行
共犯意思而实施的行为, 因为没有共同犯罪的意思支 为没有共犯意思的支持而脱离共犯关系, 故仅行为人
持而不能视为共犯体的行为。 因此, 对于过限行为, 对该犯罪事实承担刑事责任。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① 亦有学者称为共犯者的过度行为, 见林文肯、茅彭年:《共犯犯罪理论与司法实践》, 中国政法大学出
版社19 87 年版。
② 赵秉志主编:《中国刑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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