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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销项检查3
第三部分
增值税稽查风险管控之销项税额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税务风险控制
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这里有两个关键字,一个是“发生”,一个是“并”。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PPP工程3年后才收款,每年按照工程进度在会计上确认收入
深圳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指引 (二)
一、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时,按照工程进度在会计上确认收入,与按合同约定收到的款项不一致时,以按合同约定收到的款项为准,确认销售额。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第一时段:
应税行为发生之前收到的款项,一般情况下是不能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
要等到应税行为(就是36号文件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发生。
例一:比如说电视台2016年4月30日前,收了某客户从当年5月1日开始的一年的电视广告费,那么在5.1前是不能确认纳税义务的。
第二时段:
5.1开播,一直播放到明年4.30。这个纳税义务是应该在5.1一次性确认,还是在一年内分期确认呢?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4.30前收了5.1后开始的一年的广告费,则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应当是5.1日开始提供销售服务的当天了。
分期?文件中真没有找到分期的规定的。
第三时段:
假如,这个广告费是约定的播放完后再付款。那按照36号文件45条规定,是播放完后的6月1日一次性确认纳税义务。
没有分期这个说法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就是发生开始后,有了钱和要钱的凭据,就该确认了。
第四时段:
假如4.20日约定,4.30日应当提前收到钱,然后播放5.1开始的一年期广告。
可是呢,客户未付钱要求先播放,这个时候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呢?
这种情况,仍然要等到5.1开始播放的当天一次性确认。
特例一:物业费的收取,这个东西出现特例了,有的省规定是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
注意:上述讨论,是在不考虑开票情况下的分析。
如果客户对开票有要求,那就要看开票与上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特例二:商标使用费的收取
00325:华发股份关于华发城建国际海岸花园项目托管事宜的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8-18
股票代码:600325
股票简称:华发股份
公告编号:2016-063
经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局第九十四次会议及2016年5月6日召开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珠海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发房产”)与“华发城建国际海岸花园项目”(以下简称“华发城建海岸项目”)的项目公司—珠海市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公司”)签订了《华发城建国际海岸花园项目托管协议》及附属的《营销代理合同》、《项目工程委托管理合同》,同时公司就项目的商标使用与海润公司另行签署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依据上述协议,海润公司将华发城建海岸项目的建设、开发、销售等工作委托并授权给华发房产行使,并向华发房产支付托管费,向本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本次托管费用总额为华发城建海岸项目住宅部分销售金额的5.5%,具体构成如下:
商标使用费1% 、
工程管理费3%、
销售管理费1.5%。
3、合作期限
项目工程管理合作的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竣工验收及结算完成为止。
项目营销管理合作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物业销售完毕且完成结算并支付营销管理费为止。
会计处理:
准则第14号 收入运用指南:
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 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加盟费要看后续是否提供相关服务,如果提供则在服务期内分期确认,如果无需提供服务则一次性确认。
增值税的处理:
收取加盟费时应该会一次性开具发票,开票时计提销项税,其开票收入会在申报表附表一开具发票栏自动反映 网上申报,开票都是通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一旦开票,数据自动反映到税务局征管系统中或者是纳税人使用的网报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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