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jian省招投标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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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jian省招投标法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的公告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08-17 闽常〔2006〕10号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的公告 《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8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8月4日 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 (2006年8月4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第七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下列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达到规定规模和标准的,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 (一)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 (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公共信息技术平台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三)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 (四)政府投资项目; (五)政府组织或者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招标人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跨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涉及跨行政区域资源配置调整项目的招标人,由共同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有偿转让企业国有产权,选择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承包人、租赁人的,可以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达到规定规模和标准的,以及省人民政府决定招标的其他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法律、行政法规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以及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所列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四)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不适宜招标的; (三)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 企业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该企业具备自行生产符合项目要求的货物的能力,或者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勘察、设计、施工资质等级的,其相应事项可以不招标。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三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四)熟悉和掌握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二条招标人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其中,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的,应当通过比选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认定部门依法认定的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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