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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24章)
建筑物等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责任人 1、建筑物、构筑物的组成部分脱落或者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责任。 2、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承担连带责任,谁对于管理、维护具有过错,就由谁承担责任 。 3、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008-3-16)大华商场委托飞达广告公司制作了一块宣传企业形象的广告牌,并由飞达公司负责安装在商场外墙。某日风大,广告牌被吹落砸伤过路人郑某。经查,广告牌的安装存在质量问题。关于郑某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大华商场承担赔偿责任,飞达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B.飞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大华商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C.大华商场承担赔偿责任,但其有权向飞达公司追偿 D.飞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大华商场不承担责任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 第86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针对豆腐渣工程)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建筑物等倒塌致人损害的责任 具体理解: 1. 因为质量问题倒塌的 《侵权责任法》第86条第一款规定的其实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为质量问题倒塌的责任承担问题:①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施工单位包括承包人、分包人、转包人。②责任性质为无过错责任。③勘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于倒塌具有责任的,不对外承担责任。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责任的勘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追偿。 案例: 锦绣家园小区是由大亨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诺建筑公司承建。其中一处楼房因为质量不合格,在一个有风的夜晚轰然倒塌,造成刚搬入的两家住户三亡五伤的后果。请问:住户的人身、财产损失如何承担? 建筑物等倒塌致人损害的责任 2. 完全由于他人的原因倒塌 《侵权责任法》第86条第二款规定,房屋完全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倒塌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不承担责任,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分析 例:甲购买到某商品房的二楼房屋后,为了将所购房屋改为茶馆,偷偷拆除已被明确告知不能动的承重墙,导致整栋楼房倒塌,造成多人死伤。 此例中: ①甲的行为是房屋倒塌的唯一原因,房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承担责任。 ②应由甲承担责任。 3、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 第87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公平责任) 分析 依《侵权责任法》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法第26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原告、被告双方都有过错,故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是否存在过错是认定被告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第一,被告的电梯存在故障是该电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电梯机械锁的作用是当电梯厢不在某层停靠时,此层层门被机械锁锁闭而不能被开启。被告的电梯七楼层门机械锁锁钩磨损,机械锁不能起到可靠的保护作用,即在正常情况下,层门无法从前厅门用手扳开,而在本案中,层门却被他人从前厅用手扳开。 分析 第二,被告存在过错,且过错与本案发生的后果有联系。电梯是一种高空运载交通工具,在运动操作中靠电梯精密设备、安全装置、安全技术操作、严格安全管理制度等保证其安全运行。被告是电梯的所有人和使用单位,负有保障该电梯安全运行的法定义务。被告在大楼顶层开设露天舞厅,自然会有外单位人员利用电梯进出,被告一来未反对,二来也应对利用电梯进出舞厅的消费者的安全负保护义务,但被告却违法地不作为,未对电梯起重机械安全设备、装置分别进行年检、月检、日检,疏忽大意,未及时发现故障、排除隐患,致使乘客从电梯前厅门打开电梯层门,误入井道致伤。显然,被告的过错行为与本案人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被告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 当然,原告主观上也存在一定过错。原告应知道电梯不在同层时,扳开层门极易误入井道,从而存在坠伤的危险。原告在其友按下了召唤电钮后,见电梯层楼显示屏显示电梯厢仍停在三层,其层门仍关着时,便用手扳开层门,一脚踩空,坠落致伤,产生了损害后果,原告在主观上对损害的发生也具有过错,因此原告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3、高度危险物的致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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