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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课后答案Microsoft PowerPoint 演示文稿
首先,“持刀晃动”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行凶”。“持刀晃动”的行为可以理解为一般意义上的行凶,但是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所规定的“行凶”必须是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从案件事实可以看出,抢劫者持刀晃动不足以危及车内黄某的人身安全,所以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行凶,不能适用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此刻的黄某不能进行无限正当防卫 其次,持刀逃跑不是“抗拒抓捕”。黄某追击的过程中,一直未下车、未报警。持刀人与出租车相隔了一定的距离,既未攻击追击的汽车,也不可能攻击黄某。而根据“抗拒抓捕”的内涵看,“抗拒”属于“阻碍”行为,是一种以暴力、威胁的方式进行的积极作为,而持刀逃跑是“拒绝”黄某的追击,没有形成积极作为。如果硬要将“抗拒抓捕”理解为就是消极的不作为,将“逃跑”也归入“抗拒”中,则扩大了“抗拒抓捕”的外延。 正当防卫的前提是不法侵害正在发生。它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侵害的紧迫性两个基本特征。从本案事实来看,抢劫者的主观目的和行为在于“逃”,其行为对黄某的生命和健康不具有危害的紧迫性 再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有自救权利、扭送犯罪分子的权利,但其行为以及强度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扭送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扭送的强制程度应适当,不能伤害被扭送人的身体和生命。本案中,黄某开车撞死抢劫者的行为不是行使“扭送”权的行为。因此,不能认定黄某是在行使刑诉法赋予公民的扭送权利。 首先我们分析赵某行为的性质。主观上赵某明知用扫把阻挡急速奔跑的人这一行为可能造成他人被绊倒受伤的结果,客观上赵某实施了这一行为并造成了他人重伤的结果,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赵某行为似乎构成故意伤害罪了。但赵某无违法之意识。虽然因客观上并没有有人要杀害他人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之情形存在,因而无正当防卫之事实,不是正当防卫, 但是赵某基于对当时情形的判断,主观上是为了防止他人杀人而对被追杀者施以援手的,有正当防卫的意图。刑法理论上将这种客观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认为存在从而对他人进行的防卫称为误想防卫或狭义的假想防卫。赵某对摊主的行为即为误想防卫。对误想防卫,理论上都认为行为人对客观上不存在之不法侵害而误认其为不法侵害而进行防卫,最终应当减轻或免除责任 在我国通说认为误想防卫是事实的错误,排除故意,防卫人对误想有过失时应承担过失的责任,否则不承担刑事责任。赵某见有人持刀紧紧追赶他人,被追者高叫“杀人啦!”,一般人都会认为有人意图杀人,其对当时情形的判断有充分合理的理由,进而进行防卫,不存在过失,故不承担刑事责任。 ? 那么对小偷的行为应如何处理呢? 窃取他人财物,为盗窃。被发现而被紧追不舍,为了逃脱抓捕而假装被人追杀,其目的是诱使他人对追赶者进行阻拦,自己能从容逃脱。从表面上看小偷并未使用暴力,没有明显的由盗窃向抢劫转化的要件。 小偷对防卫人仅是作为工具加以利用。而在刑法理论上把这种将他人作为工具以就像是自己直接实行一样的形态实施犯罪的,称为间接正犯。对间接正犯应象自己动手实施犯罪的直接正犯一样处理。间接正犯有许多形态,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唆使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犯罪。 间接正犯诸种形态中的另一种形态是:利用他人的符合构成要件但没有违法性的行为,即制造紧急情况让他人进行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以实现自己的犯罪行为。本案中的小偷就是利用他人的正当防卫行为来实现暴力行为的。对暴力行为造成之后果应象是自己实施暴力造成该结果一样承担责任。故小偷对摊主之重伤应承担故意伤害之责。同时,由于是在盗窃犯罪行为中被他人发现追赶欲将其抓捕的过程中当场实施暴力的,对小偷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甲过失致乙死亡,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又发现稻草动了一下,以为乙没死,即产生杀人的故意,于是拾起一块石头猛砸乙的头部,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对象不能犯的未遂。D选项是因果关系错误的解决方式,因果关系的错误不影响犯罪构成。因果关系错误的一般情况是第一个行为是故意行为,第二个行为是过失行为,第二个行为实现了第一个行为所追求的目的。因而以第一个行为所指向的犯罪的既遂认定。但本案恰好相反,第一个行为是过失行为,过失行为是没有犯罪目的的,因而这里也不存在因果关系错误的问题。 题。由于行为人的认识错误,又故意实施了第二个行为,实际上第二个行为无法既遂(对象不能犯)。第二个行为是主体对客体认识的错误,成立故意杀人的未遂。第一个行为和第二个行为之间是互相独立的关系,因而认定为数罪。所以最后的正确选项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 *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刑法意义上“正当防卫”的前提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但在本案中,抢劫行为已经结束, * 由于国内奶制品含有三聚氰胺的品牌众多,各地都对相关奶粉实行严格的下架封存,很多超市货架已空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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