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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1c第三部分 侵权责任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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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1c第三部分 侵权责任法

第十三节 其他类型 一、职务侵权 二、承揽人侵权 三、帮工人受害和致害的法律责任 四、受益人的补偿义务 五、网络侵权 (四)自甘冒险 自甘冒险也称之为风险自负或者危险自担行为,是指受害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某种风险,却依然冒险行事,从而自行负担损害发生的风险。 (五)适法的无因管理行为 正当的救助他人的行为为适法的无因管理。当然,在无因管理中,也要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如果未尽注意义务,也会侵权。 二、外来原因 外来原因是指行为人将损害发生的全部或部分 原因归结于某种外部事件或他人的行为,从而主张 其行为不构成或不单独构成法律上应负责的原因。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 服的客观情况。一般可以归纳为三方面:自然原因 的不可抗力、社会原因的不可抗力、国家原因的不 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由于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 偶然发生的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 意外事件vs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作为客观情况,其整个事件的发生以 及结果的发生都是一般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 能克服的,是人力暂时不可抗拒的事实。而意外事 件也是客观情况,但就事件本身而言,并不是完全 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 (三)受害人过错 在侵权行为案件中,受害人过错表现为两种情 况: 一是损害的发生完全是受害人自己的故意或过失造 成的,由此免除加害人的责任; 二是损害的发生,除加害人有过错外,受害人也有 过错,即混合过错,在比较受害人的过错程度后, 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责任。 (四)第三人过错 第三人过错作为抗辩事由有两种: ①损害完全是由第三人过错所致,加害人不承担责任,第三人承担责任; ②第三人的介入行为中断了因果关系,而成为替代原因时,被告可免除或减轻责任。 返回 第六章 侵权责任 第一节 侵权责任的形式 一、民事(补偿)责任 (1)停止侵害;   (2)消除危险; (3)排除妨碍;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赔偿损失; (7)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8)赔礼道歉。 二、民事制裁责任 训诫 责令具结悔过 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 罚款 拘留 第二节 损害赔偿责任 一、界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原则 (一)全部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就是指侵权行为加害人在承担赔偿责 任时,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 依据,对受害人予以全部的赔偿。全部赔偿原则是 在财产损失中适用的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之限制   合理的损失。   基于政策考虑,我国有些法律规定对特定的损 害不适用完全赔偿原则而采限额赔偿原则。 (二)损益相抵原则   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的,应从损害额内扣除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予以赔偿的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则。 损益相抵原则的构成要件 1.须有侵权损害赔偿之债成立。 2.须受害人受有利益。   3.须损害事实与所得利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应当予以扣除的利益,一般包括:①财产被毁损后所遗留的利益。②实物赔偿时新旧物相差的利益。③原本应支出但因损害事实的发生而免于支出的费用。④原本无法获得而因损害事实的发生获得的利益。⑤贴现利益。 (三)过失相抵原则   过失相抵原则/“与有过失”/“比较过失”/“混合过错”,是指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将受害人的过失所造成的损害从侵权人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中予以扣除的原则。   在理解上,过失相抵实质上是责任在造成损害 的原因力中的分配。   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范围不仅及于过错责任, 在无过错责任中也同样适用。 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 1.过失相抵原则的要件:①受害人须有过错。②受害人的过错与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扩大有因果关系。③须受害人行为不当。 2.过失相抵原则的效力。过失相抵原则经加害人证明受害人有过失而主张减免责任,法院在审查核实情况后得依职权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应根据双方过失轻重来确 定责任抵销的范围。加害人如果是故意或者具有重 大过失,则不减轻或只能较少减轻加害人的责任; 如果受害人有重大过失或者故意,则应大部分减轻 甚至免除加害人责任。 返回 二、损害赔偿的主体 (一)赔偿关系的权利主体 1、直接受害人 直接受害人是侵权行为损害后果的直接承受者,是因侵权行为而使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人。 2、间接受害人 间接受害人是侵权行为的非直接受害人,但须 是直接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之前扶养的人。 3、胎儿的赔偿请求权 4、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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